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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钟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钟祥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881民初24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月18日23时47分,原告杨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的小型客车(该车所有人为原告黄某),沿钟祥市郢中镇校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体育馆门前路段时,因驾驶车辆失控与路边路灯、行道树、警示牌、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路灯、行道树、警示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当即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某公司报险,杨某报称驾驶员系案外人杨泽荣,随后其又与杨泽荣打电话,委托杨泽荣到现场帮忙处理事故,并要求杨泽荣对外称是其驾驶的车辆,然后杨某自行离开了现场。2019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原告杨某向被告报案,如实陈述驾驶员是其本人的情况。2019年1月22日该事故经钟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4208814**4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9月13日,杨某为黄某所有的京Q×××**号牌小型客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393588.8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杨某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8年9月28日0时0分起至2019年9月27日24时0分止,本案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法院最终判决: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某公司需向杨某、黄某支付保险金315,998元。虽然杨某在事故发生后曾谎报驾驶员信息,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充分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杨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问题: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赔钱?

很多人以为,只要投保人"做错事",保险公司就能拒赔。但本案恰恰相反!杨某明明在事故发生后谎报驾驶员、找人顶包、还擅自离开现场,按常理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但法院仍然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钱。关键原因在于:保险公司自己没把合同条款"说清楚"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想用"免责条款"拒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条款本身要"醒目":比如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方式让投保人一眼就能注意到这是重要条款;
  2. 必须"讲明白":不仅要给投保人看条款,还要确保他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意思和后果,就像售货员解释产品功能一样。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免责条款,但: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1. 作为投保企业:签合同前务必"睁大眼睛"

    • 不要草率签字!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加粗、加黑部分;
    • 要求对方解释不清楚的内容,必要时录音或保留书面记录;
    • 如果发现签名不是自己签的,立即提出异议(就像杨某申请笔迹鉴定一样)。
  2. 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企业(如保险公司、供应商等):必须规范签约流程

    • 免责条款要"跳出来":用红色、加粗、加大字号等方式突出显示,不能只是"颜色略深";
    • 必须当面解释:对关键条款要逐条讲解,让对方确认"我听懂了",最好有录像或书面确认;
    • 严禁代签! 本案保险公司败诉的致命原因是签名造假,员工代签等于白忙活。
  3. 发生纠纷后:不要急于"甩锅"
    保险公司怀疑杨某酒驾,但拿不出证据,仅凭"可能性"就想拒赔,法院当然不认可。企业遇到类似情况:

    • 先固定证据(如监控录像、检测报告);
    • 再依据合同和法律主张权利,避免因证据不足反被索赔。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走过场",签了字不等于有效!企业要赔钱,往往不是因为对方做错事,而是因为自己没把规则"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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