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京山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
案号:(2017)鄂0821民初15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李某于2009年5月与湖北某王畜牧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一年。2013年8月5日,两公司签订借调协议,将李某借调到湖北某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工作,借调期限三年,借调期内李某的劳动关系保留在某王畜牧公司。后某旭农业钟祥分公司聘任李某担任购销部经理一职,工资标准6666元/月。2013年9月2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工伤玖级伤残。2016年1月15日,湖北某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某等人酒后寻衅滋事事件作出处理决定,责成钟祥分公司撤销李某的购销部经理职务,并将其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地某王畜牧公司。某旭农业钟祥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至2016年1月。
2016年1月28日,李某回到某王畜牧公司后,某王畜牧公司发放了李某3月工资2200元;因李某拒绝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某王畜牧公司在当年4月停发了李某工资,5月停缴了李某的社会保险;同年8月29日,李某向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6年10月13日,某王畜牧公司补发了李某2016年4月至9月的工资13200元,补缴社会保险至2016年9月,后李某将上述补发的工资退回。2016年12月20日,李某书面通知某王畜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某与湖北某王畜牧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王畜牧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2月至4月的未发工资44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334元;驳回李某对湖北某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虽然看起来是员工告公司,但其实给所有企业敲响了三记警钟,特别是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企业老板和HR一定要注意!
1. 合同到期不续签,赔钱没商量
最要命的是这一条:李某2013年1月签的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和他续签新合同。虽然李某被借调到其他公司工作,但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工满一年没签合同的,要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结果公司白白多赔了7万多块钱。
很多老板觉得:"员工还在好好上班呢,合同晚点签没事。"大错特错!合同到期就像手机套餐到期,不到期提醒续费,等到断网了才想起来就晚了。建议:合同到期前1个月,HR就要主动联系员工续签。别以为有借调协议就万事大吉,劳动关系在哪,责任就在哪!
2. 处理违纪员工要"讲规矩"
李某确实因为酒后滋事被撤职,这本身没问题。但公司把他退回后,直接停发工资、停缴社保就犯了大忌。这相当于"不通知就断水断电",违反了法律规定,差点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正确做法应该是:先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再有证据证明员工违纪,然后按程序处理。即使员工不接受新岗位,也不能"断粮断保",而应通过培训、协商等方式解决。处理员工就像修水管,要关总闸、拆旧管、装新管,一步步来,不能直接拿锤子砸。
3. 分公司用工要小心"身份陷阱"
案子中某旭农业钟祥分公司被判不是适格被告,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有责任最后都得总公司扛。很多企业觉得"让分公司签合同省事",结果出了问题才发现"省小钱吃大亏"。
建议:分公司用工时,要么由总公司直接签合同,要么明确以总公司名义管理。就像小区物业,不能让保安队长代替物业公司签合同,出了问题还是得找正主。
四、给企业的温馨提醒
劳动合同不是"一签了之"的文件,而是企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很多老板觉得"签了合同就安全了",殊不知合同到期不续、内容不全、主体错误等问题,都可能让企业付出数倍赔偿。尤其在当前用工环境日益规范的背景下,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引发劳动仲裁,不仅赔钱,还影响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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