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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实际履行=有效买卖关系,企业不能否认与实际供货方的合同义务-广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天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粤0113民初2410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赵某和叶某东通过微信沟通购买一拖一口罩机事宜。10月23日,赵某称:"我先写下你对机器的要求和付款方案,20套耐为一拖一,含税价格10.5万,不含运费。预付100万元,两个月内付清尾款,每月支付50万元。10天左右交付完毕。"叶某东回复"可以"。10月24日,赵某称:"含税12万,总价240万,预付40万元、出货前100万元,剩下付款50、50"并发送电子版文件《高速一拖一高速中叶20套》给叶某东,称:"先看下,如果可以,我就盖章了"。叶某东回复:"备注里面添加:若每套低于10万片,不足部分按实际利润在尾款中扣除。"赵某回复:"好。"并于10月26日另外发送了电子版的合同给叶某东。

上述2020年10月26日发送的文件名为《购销合同》,甲方(需方)为天长中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供方)为广州艾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编号:2020001026-1,加盖艾某公司的印章。内容为:甲方购买乙方一拖一口罩机20套,含税单价12万,金额24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预付40万元,出货前付款100万元,余款100万元机器到一个月付款50万元,到第二个月付款50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5个工作日开始交货给甲方,15天交付完毕。

叶某东与郭某平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23日,叶某东称:"我需要工程师过年在这里。"郭某平于1月24日开始向叶某东催收款项。1月27日,叶某东称:"今天会给你安排"。2月2日,叶某东称:"答应你的,肯定会在年前给你安排。"2月11日,叶某东称:"正月十五之前,付货款30万元。"3月27日,郭某平发送《天长市中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并称:"叶总,请确认以下对账单,回复我。暂时有困难我理解,先把账核对清楚,有计划分批付也行。"叶某东回复:"我在开车。"郭某平称:"有空核对一下回复我就行。"叶某东回复:"OK。"4月6日,郭某平询问:"对账表确认没差错吧?"叶某东回复:"我没看呢,晚上到家我来对一下。"

上述微信发送的《对账单》载明:客户为中叶公司,送货为艾某公司,合同编号为:2020001026-1,货物名称为一拖一口罩机,11月16日送货5套,11月26日送货5套,合计120万元。其余应付5万(科惠税点)、2万(代付天骄款)。已付10万(11月6日对公转入),40万(11月14日对公转入),5万(1月28日叶某对私转入)。剩余未付72万。

另查明:中叶公司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11月14日向艾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40万元,均备注为"货款"。

中叶公司在庭审中称:我方从赵某处购买了几十台口罩机,具体数量记不清了,至于赵某如何获取的货源,我方不清楚。据我方了解赵某有两个供货渠道,一个是原告处、一个是案外人广州耐为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还有无其他公司我方不清楚。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我方只确认与赵某之间就口罩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赵某在庭审中称:我当时是有代理耐为的机器设备,为了方便与被告签合同,就以艾某公司的名义来签的。机器设备是耐为生产的,发货也是耐为发给被告的,艾某公司需要向耐为公司支付货款,被告需要向艾某公司支付货款。艾某公司与耐为公司之间有签订合同。耐为公司将设备卖给艾某公司,艾某公司将设备卖给被告,我在本案合同中是代表艾某公司。

艾某公司在庭审中称:耐为公司是生产口罩机的,艾某公司是耐为公司的经销商,与耐为公司有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

  1. 天长中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艾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2021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广州艾某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没有双方签章的正式合同,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沟通达成的交易意向+实际履行行为,也能构成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许多企业老板认为:"我没在合同上盖章签字,这个合同就无效",或者"我只是和中间人谈的生意,不是和最终供货方直接交易",但这个判决彻底打破了这种想法。具体来看:

风险点1:误以为电子沟通不构成正式合同
本案中,被告中某公司一直声称"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版合同文件以及后续的付款行为,认定双方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很多企业老板不重视微信、邮件等电子沟通,认为"随便聊聊不算数",这是极其危险的。

防范建议:

风险点2:通过中间人交易却否认与实际供货方的关系
中某公司认为自己只和赵某有买卖关系,与艾某公司无关。但法院指出:赵某明确表示自己是代表艾某公司签约,且中某公司直接向艾某公司付款、与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设备维护,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实际的买卖关系。

防范建议:

风险点3:对账不及时埋下隐患
中某公司收到对账单后一直"敷衍搪塞",既不确认也不否认,结果法院采信了对账单上的金额。很多企业收到对账单不及时核对,等对方起诉了才说"数字不对",但为时已晚。

防范建议:

给企业老板的真心话:
在这个"微信就是合同"的时代,千万不要以为"没盖章就不算数"。每一次业务沟通都可能成为法律证据,每一次付款行为都可能确立合同关系。建议企业:

  1. 重要交易必须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2. 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 所有沟通尽量通过公司邮箱或正式渠道进行
  4. 财务付款必须与合同签约方一致
  5. 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作为企业,最好的"省事"就是提前把事情做规范。一次规范的签约,胜过十次法庭上的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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