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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供货仍需承担付款责任-界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界首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82民初49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11月6日期间,界首市某宏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分多次向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界首市乡村振兴王集镇示范农居项目供应砖块,后因双方未达成正式采购合同,界首市某宏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停止供货,经结算货款共计1759820元。

另查明,2022年11月,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乡村振兴(一期)王集镇示范农居项目经理部与安徽某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界首市乡村振兴(一期)王集镇示范农居项目中主体及二次结构劳务分包给安徽某郡公司。

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送货单、对账单只有劳务公司人员郑某华签字,没有项目部公章;界首市某宏公司提供的节假日值班表是"作废的非法证据";结算单价远高于市场价格;且业主单位计价款拨付延迟,付款条件未成就。

一审法院判决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界首市某宏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98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只要实际接收了货物,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1. "事实合同"陷阱要警惕

很多企业认为"没签合同就没事",但法院认定:只要实际接受了对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就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正式采购合同,但界首市某宏公司确实把砖块送到了中铁某局的项目工地并被使用,这就足以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 项目现场人员管理漏洞大

中铁某局败诉的关键原因是:他们无法证明郑某华(劳务公司人员)无权代表公司签字收货。法院发现,节假日值班表和其他结算单中都有郑某华的名字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这说明郑某华被中铁某局视为项目管理人员。因此,郑某华签字的送货单、对账单被视为中铁某局的行为。

3. 劳务分包不等于责任转移

中铁某局认为材料应由劳务公司负责,但法院指出: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务公司承担材料费用。企业必须注意,在分包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材料由谁负责采购、谁承担费用",否则实际使用材料的总包方仍需承担责任。

4. 价格和付款条件模糊埋隐患

中铁某局主张价格过高且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对账单认定价格。同时,中铁某局提出的"业主付款延迟可免责"条款对界首市某宏公司没有约束力,因为该条款只存在于中铁某局与其他方的合同中,界首市某宏公司并未签字确认。

企业防范建议:

  1. "先签合同,后供货"原则:无论项目多紧急,务必先签订书面合同再开始供货或提供服务,至少要有书面的采购订单。

  2. 明确项目人员权限:向所有供应商公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权限范围,特别要书面告知哪些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字确认货物、价格和结算。

  3. 完善分包合同条款: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材料由哪方采购、价格如何确定、付款责任归属",避免责任不清。

  4. 规范签收流程:要求所有送货单必须由公司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对劳务公司人员的签字要有特别授权书。

  5. 及时对账确认:定期与供应商对账,对价格、数量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不要等到拖欠货款才质疑。

很多企业因为"图省事"不签合同,或者认为"口头约定就行",结果吃了大亏。本案中,中铁某局不仅需要支付175万余元货款,还要额外支付逾期利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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