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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渗水损失不担责-含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0 含山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皖0522民初13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含山某某物业公司自2011年至2024年为含山县环峰镇百合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左右,王某购买该小区15#一单元201室房屋并入住。2013年,王某发现家中主卧和次卧墙面渗水,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联系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物业工作人员对房屋内外墙刷防水涂料,但问题未根本解决。此后王某每年向物业公司投诉,2017年左右,物业工作人员褚某云告知王某可向含山住建局申请公共维修资金维修,王某提交申请后因需个人承担部分费用而拒绝。2022年,王某再次要求物业解决渗水问题,物业公司仍建议申请公共维修资金,但王某坚持拒绝。法院现场查看发现:王某家二楼露台地面高于室内地面,导致雨水从墙根渗入,造成墙面墙皮脱落、地板受损。王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2000元损失,但明确表示不申请损失鉴定。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关键三点要牢记!

这个案子看似是业主和物业的"拉锯战",实则给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敲响警钟: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只要物业公司尽到基本义务,就能避免"背锅"。为什么王某会败诉?核心原因有三点,企业必须重视:

第一,别被"保修期"拖进责任陷阱
王某从2013年就发现渗水问题,但直到2024年才起诉。物业公司最初辩称"超过3年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时效从你知道无法维权时起算。本案中,2022年物业公司明确拒绝维修并告知申请公共维修资金,王某这时才真正"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没超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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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房屋质量问题≠物业责任,但"不作为"会惹祸
法院现场确认:渗水是因房屋设计缺陷(露台地面高于室内)导致,属于开发商责任。物业公司已做了三件事:保修期内联系开发商维修、过保后建议申请公共维修资金、多次尝试刷防水补救。而王某自己拒绝使用维修资金,导致问题拖延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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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损失金额说不清,法院不会"猜着判"
王某索赔12000元却拒绝做损失鉴定,法院直接以"损失无法确定"驳回诉求。法律讲究"证据说话",不是"我觉得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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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物业服务不是"无限责任"!

本案最值得企业借鉴的是:物业的"安全网"不是无限兜底,而是责任边界清晰+动作规范留痕。含山这家物业之所以胜诉,不是运气好,而是每次沟通都有记录、每次建议都到位。反观许多企业败诉,往往因为口头答应"我们想想办法",结果既没解决问题,又把自己卷进责任漩涡。

企业自查清单(马上检查!):
✅ 每次业主报修,是否填写标准化处理单(含问题描述、责任判定、建议方案、业主签字)?
✅ 对开发商遗留问题,是否3日内书面发函开发商并抄送业主?
✅ 涉及公共维修资金的,是否制作申请流程指引图张贴在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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