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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随意出具还款承诺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凤阳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52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0日,凤阳某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凤阳某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安徽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承插管、模块砖,合同含税总金额为1738385元。2019年7月20日,郑某出具《承诺函》,载明凤阳某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的承插管合同,现经双方确认累计下欠货款621533元。如果安徽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之前未能支付凤阳某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则全部由郑某支付。郑某系涡阳某路改造及德某路道排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郑某出具《承诺函》后,凤阳某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收到郑某授意江西一建转款8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郑某与安徽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凤阳某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41533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审维持原判。郑某需自己承担近55万元债务,还搭上近万元诉讼费。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一纸承诺可能让你"背锅"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负责人随意签字承诺,个人可能替公司还债

到底发生了什么?
郑某是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但不是合同签约方。他以为货款该由安徽建某公司付,自己只是"帮忙协调"。可他在《承诺函》里白纸黑字写:"如果建某公司10月1日前没付钱,我郑某来付!"这句话直接把自己变成了"共同欠债人"。法院认为,这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就像你朋友欠钱,你主动对债主说"他不还我来还",结果朋友真没还,债主就能直接找你要钱。

企业最容易栽的3个跟头:

  1. "帮个忙"签个字,背上百万债务
    很多项目负责人觉得"只是走个形式",随手在结算单、承诺函上签字。但只要写明"我来承担""我负责支付"等字眼,法律就会认定你个人要负责。本案中郑某以为自己是"协调人",结果成了"还债人"。

  2. 以为公司是主体,个人就能免责?大错特错!
    郑某上诉时强调"合同是公司签的,钱也是公司付的,我根本不是被告"。但法院明确:你自愿承诺还钱,就得和公司一起担责。债权人甚至可以跳过公司,直接找你个人要钱(就像本案中凤阳某城公司先在其他法院起诉郑某)。

  3. "我没拿到工程款"不是赖账理由
    郑某辩称"建某公司没给我工程款,我哪有钱付货款"。但法院根本不理会——你和上家的纠纷,不能对抗下家的债权人。就像你欠房东租金,不能因为老板没发工资就拒绝交租。

企业防"背锅"3招,今天就能落实:
所有对外承诺必过法律顾问
项目负责人、销售经理等任何可能代表公司表态的岗位,签文件前必须经法务审核。重点排查"本人承担""由我支付"等危险表述,换成"将协调公司处理"等中性语言。

给员工签"授权书",划清责任边界
明确规定谁有权代表公司承诺付款(通常仅限法定代表人),其他员工越权签字公司可不认账。例如写明:"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债务承诺,须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遇到催款别慌,先查合同再回应
债权人催款时,先核对原始合同付款条款(如本案中合同约定"业主付钱后才付60%")。若对方拿不出合同就施压,直接回应:"请提供合同依据,我们将按约定履行",避免被诱导签不利文件。

真实教训:郑某原本只需向建某公司追讨工程款,却因一纸承诺函,同时被水泥公司追债、被法院冻结账户,还搭上诉讼费。很多企业主直到银行卡被封才后悔:"早知道这承诺函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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