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相似合同未明确责任主体将承担付款责任-潜江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9005民初359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8日,武汉某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公司)与湖北某甲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一份《武汉某宝有限公司公交车广告发布制作合同》,约定某宝公司为某甲公司发布106台车身广告,用于"中科·凤鸣城"商品房楼盘宣传,合同总价款2450520元,付款方式是以房抵款。某甲公司联系人吴某于2022年2月9日在公交车广告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022年2月28日,某宝公司与潜江某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该楼盘开发商)签订内容几乎相同的第二份合同,但付款方式变更为"某宝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某乙公司办理结算"。2022年3月11日,某宝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发票,某乙公司于3月15日签收确认。2022年7月28日,某宝公司对50辆公交车的广告画面进行更换,吴某于2022年9月22日签字确认。
某乙公司在庭审中对吴某身份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第一次庭审称吴某是某甲公司员工,第二次庭审又称吴某是某乙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实际上,涉案广告服务是为某乙公司开发的楼盘做宣传,某乙公司是实际受益方。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宝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24505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50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8%,自202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但驳回了某宝公司关于合同期满后额外6个月广告服务费1225260元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签订内容相似的多份合同时,如果不明确区分责任主体,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本不该付款的企业背上付款责任!
企业最常犯的3个错误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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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模糊"陷阱
本案中,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了几乎相同的合同,只是付款方式不同。某乙公司以为签了新合同就能代替某甲公司,没想到法院认定这是"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最终要自己付钱。
风险防范: 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谁是责任主体"。如果是A公司委托B公司签约,必须在合同中写清楚"B公司系代表A公司签约,法律责任由A公司承担",并让A公司加盖公章确认。不要为了图省事让关联公司随意换签合同! -
"签字人身份混乱"隐患
某乙公司对吴某身份的陈述前后矛盾,第一次说吴某是其他公司员工,第二次又说是自己公司的人。法院正是通过这点认定某乙公司实际接受了广告服务。
风险防范: 所有验收单、确认单必须由合同明确指定的联系人签字,并附上该人员的授权文件。如果签字人是关联公司员工,必须书面说明其代理权限。企业应建立《合同履行人员授权清单》,每次签约前核对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 -
"口头约定不作数"教训
某宝公司声称合同到期后某乙公司同意继续合作,但没有书面证据,法院直接驳回了这部分费用请求。某乙公司辩称某宝公司没完成全部广告更换,但也拿不出要求更换的证据,同样败诉。
风险防范:- 任何口头约定必须3天内形成书面确认(邮件、微信文字等都算)
- 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书面确认是否续约,否则到期自动终止
- 对方未履行义务时,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如本案某乙公司若及时发函要求更换画面就能避免败诉)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发票开了就等于钱要到了",本案中某乙公司接收发票反而成为认定合同履行的关键证据!记住:开发票前必须确认对方已验收服务,否则可能"票开了,钱没到,服务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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