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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团购费必须明明白白告知消费者并兑现优惠-汉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汉川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4民初66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生态文旅有限公司在汉川市马口镇开发了天屿湖国际休闲社区房地产项目。2019年3月,该公司内部通过促销报告:从当年4月1日起,购房客户需先交2万元团购费,才能享受“2万抵5万元房款”的优惠,再叠加99折;若不交团购费,只能享受“2万抵3万”的优惠。公司还通过广告和销售人员向客户说明了这一政策。
2021年4月18日,陈女士与湖北某生态文旅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购买二期高层8区4号楼1单元1503室,单价8362.35元/平方米,总价799441元。当天她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申请换房为8-6-1-1002号。
2021年4月29日,陈女士向汉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湖北某生态文旅有限公司开具收据(内容写“天屿湖”,盖财务章),双方确认这笔钱是团购费。同日,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价降至6788.75元/平方米,总价646764元。2023年4月,她收到购房发票时发现总价比合同少746元(已退还),但认为之前付的2万元是“多收费”,于是起诉要求退还。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单价是8808元/平方米,而陈女士最终成交价明显低于备案价,且她当庭承认销售人员提过“团购费打折”。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陈女士全部诉求,2万元团购费不用退还。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团购费不是“糊涂账”!

这个案子表面是“退钱纠纷”,实则是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促销手段再花哨,也必须让消费者“看得清、算得明”!湖北某生态文旅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1. “规则必须提前说清楚”
    企业搞“2万抵5万”这类活动,不能口头一说就完事!必须通过广告、合同、书面说明等方式明确告知:

    • 团购费是什么?(比如“交2万才能享受额外优惠”)
    • 不交会怎样?(比如“只能享受基础折扣”)
      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公司有广告记录,且陈女士自己承认销售说过打折,这就锁死了“消费者知情”的证据链。如果企业只让销售口头忽悠,事后却拿不出证据,消费者反口说“不知情”,企业必输无疑!
  2. “优惠必须真实落地”
    团购费不是“空手套白狼”!企业得证明:

    • 消费者确实享受了承诺的优惠(如本案成交价6788元 vs 备案价8808元);
    • 价格差异有合理依据(如定购协议原价799441元 → 最终合同646764元)。
      如果企业收了钱却不降价,或降价幅度远小于宣传(比如收2万只抵1万),就踩了《价格法》“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的红线,分分钟被索赔!
  3. “钱不能乱收、账不能乱做”

    • 收款账户要合规:本案2万元由物业公司代收,但收据是开发商盖章,双方对性质无争议,所以没出问题。但如果企业让无关第三方收款,又不写清楚用途,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偷税漏税”。
    • 票据必须规范:收据不能只写“天屿湖”这种模糊内容,得明确标注“团购服务费(用于2万抵5万优惠)”。否则消费者说“这是乱收费”,企业百口莫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促销方案做成书面《告知书》,让消费者签字确认:“我已知晓支付X元可享受XX优惠,否则仅享受基础折扣”;
✅ 合同里专设条款写清额外费用性质(如“团购费系享受优惠的前提,不退不补”);
✅ 收款账户统一用公司主体账户,收据备注“具体用途+对应优惠明细”。
记住:消费者不是傻子! 糊弄一时可能赚快钱,但一个差评或一纸诉状,就能让企业赔掉十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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