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用工形式变更不否认先前劳动关系事实-枣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10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988年6月,王某在某银行枣阳支行上班至退休。2005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王某自愿转变身份,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某银行枣阳支行终止劳动关系。经双方确认,王某自1988年6月与某银行枣阳支行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龄17年5个月。某银行枣阳支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675元。2014年1月20日,某银行湖北省分行同意王某等11名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柜员合同工。2014年2月28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王某要求确认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劳动关系的请求;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某银行枣阳支行在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不能因为后来签了“终止协议”或改成劳务派遣,就一笔勾销员工之前的劳动关系。
-
为什么企业栽了跟头?
某银行枣阳支行在2005年和王某签了《终止协议》,还付了补偿金,以为之前的劳动关系就“清零”了。但法院明确指出:补偿金只是对合同未到期的补偿,不是买断工龄的“封口费”。即使员工后来变成劳务派遣身份继续上班,1988年到1995年这段实际工作的事实也不会消失。更关键的是,银行自己在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王某自1988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庭审中也承认了这一点——这种“自认”等于给员工递了把“尚方宝剑”,企业想赖都赖不掉。 -
企业该吸取什么教训?
- 别把“协议”当万能胶:签终止协议时,如果写“双方劳动关系自某年起算”,等于给历史事实盖章认证。日后若想否认,法院会直接采信协议内容。企业必须确保协议表述精准,避免模糊用语(如“工龄买断”这类不合法表述)。
- 历史问题别想“一劳永逸”:过去常见的临时工、固定工等用工形式,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否定过去的事实。企业处理老员工问题时,要查清原始档案(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别让“口头承诺”或“简单补偿”埋下隐患。
- 证据链别断档:王某能赢,靠的是协议+银行自认+社保记录。企业平时就要系统保存员工入职、调岗、离职的全套材料。尤其涉及用工形式变更(如转劳务派遣),必须书面说明变更前后的关系衔接,避免出现“时间黑洞”。
简单说:劳动关系看的是“实际干活”,不是一纸协议。企业以为付钱就能“翻篇”,结果可能被法院打脸——钱白花了,关系还得认!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贴心服务
这类历史用工纠纷,90%源于企业当初的“省事操作”。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帮企业从源头堵漏洞:极高的性价比服务,支持先试用1个月,满意后再付款。小到一份合同审核,大到全员用工合规体检,用法律盾牌护住您的经营安全。创业不易,让专业的人守好您的“后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