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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用工形式变更不否认先前劳动关系事实-枣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7 枣阳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10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1988年6月,王某在某银行枣阳支行上班至退休。2005年11月23日,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王某自愿转变身份,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某银行枣阳支行终止劳动关系。经双方确认,王某自1988年6月与某银行枣阳支行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龄17年5个月。某银行枣阳支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675元。2014年1月20日,某银行湖北省分行同意王某等11名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柜员合同工。2014年2月28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王某要求确认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劳动关系的请求;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某银行枣阳支行在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企业不能因为后来签了“终止协议”或改成劳务派遣,就一笔勾销员工之前的劳动关系

简单说:劳动关系看的是“实际干活”,不是一纸协议。企业以为付钱就能“翻篇”,结果可能被法院打脸——钱白花了,关系还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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