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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条款表述不清将承担不利解释责任-松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3 松滋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10民再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许某、郑某之女许某1原系松滋某南中学学生。2018年秋季入学时,许某、郑某通过班主任向松滋某财保公司交纳20元保险费,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附加被监护人伤亡责任保险”。该保险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保单显示:被监护人为在校学生,被监护人身故赔偿限额10万元。

2019年5月10日,许某1正常离校返家。5月12日,郑某通过微信为女儿请病假;5月13日,许某1因“发热一天”由奶奶陪同到八宝镇卫生院就诊,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仅服用口服药。5月14日凌晨,许某1病情急剧恶化,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松滋市中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注明“疑为心源性猝死”。此前,许某、郑某已因医疗过失问题起诉八宝镇卫生院和松滋市人民医院,最终获赔25万元。

许某、郑某随后以许某1意外死亡为由,要求松滋某财保公司支付10万元保险金。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认为被保险人是学校而非家长,且学校对死亡无过错。再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松滋某财保公司向许某、郑某支付10万元赔偿金。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模糊条款”埋下的雷?

这个案子看似是家长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合同条款写得不清不楚,法院会直接判你“认栽”

松滋某财保公司栽在哪儿?关键就在保险条款的一句“废话”——“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监护人身亡,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条款又矛盾地提到“除被保险人以外的监护人可索赔”,却没说清楚“被保险人”到底是谁、“其他监护人”又指谁。再审法院一语道破:“你作为专业保险公司,连自己保的谁都说不明白,那就按对消费者有利的方式解释!” 最终,法院认定许某、郑某是被保险人,且他们对女儿发热未及时送医存在疏忽(比如没做血检、未转大医院),保险公司必须赔钱。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1. 别玩“文字迷宫”:合同里“被保险人”“责任范围”等核心概念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比如本案中,若直接写明“本保险被保险人为学生家长”,或明确“仅当家长疏忽导致伤亡才理赔”,就不会扯皮。
  2. 集体投保更要“留痕”:学校代收保费时,松滋某财保公司只发了一封《保险为您的子女撑起一把保护伞》的信,没给家长个人保单。结果家长连“自己到底买了啥”都搞不清,企业却要为“信息不透明”买单。集体业务中,务必让每位投保人签字确认条款内容
  3. 别指望“甩锅”给第三方:保险公司辩称“死亡是医院过失”,但法院指出:医疗赔偿和保险责任是两码事!许某1发热期间全程由家长监护,家长自身疏忽已触发理赔条件。企业不能因第三方担责就拒赔,必须严格对照合同约定

说白了,合同是企业的“护身符”,但护身符刻满模糊字眼,反而会变成“催命符”。尤其涉及民生领域(如教育、医疗、保险),条款设计稍有疏漏,企业轻则赔钱,重则砸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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