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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 - 颍上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颍上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6民初1193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颍上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代某持股比例100%。
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代某以颍上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雇佣李某、杨某从事家装拆除工作,按拆除价格计算劳务费,累计欠款22000元。2022年2月22日,代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现金支付3000元。2023年4月16日,李某、杨某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单(显示欠款17500元,实际应为18500元),代某回复“好的”。后该公司以门抵扣500元,剩余18000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

  1. 颍上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杨某劳务费18000元及利息(按起诉时LPR利率,自2024年11月21日起算);
  2. 代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李某、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关键教训:一人公司老板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
本案看似是普通欠薪纠纷,实则暴露出一个高发风险点: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一旦公司欠债,你的房子、车子、存款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特别提醒:别以为“公司欠债是公司的事”!一人公司股东是法律高危人群,去年全国超30%的劳务纠纷中,股东因财产混同被“连坐”。从今天起,把公司财产当“别人的钱”管,才是保命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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