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房屋承租人需举证实际搬离时间-合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11民初110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8月30日,出租方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王某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德租赁位于巢湖南路垃圾站的房屋,租赁期限5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年租金40800元,按季度支付10200元;租金需在到期日前付清;租金从第二年开始,以每年租金总额计算,上涨10%,逐年递增。
2015年4月21日,出租方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王某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德租赁位于船厂大门的房屋,租赁期限三年,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184800元,按季度支付46200元,租金需在到期日前付清。
2015年4月21日,出租方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王某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德租赁位于装饰城D区大门的房屋,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7日止;年租金306000元,按季度支付76500元,租金需在到期日前付清。
2015年4月21日,出租方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王某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德租赁位于红发木业(代小郢)的房屋,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2日止;年租金96000元,按季度支付24000元,租金需在到期日前付清。
2015年6月18日,出租方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与承租方王某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德租赁位于东三大塘的房屋用于仓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年租金134400元,按季度支付33600元,租金需在到期日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按约交付房屋,王某德依约支付了合同期限内的租金。合同到期后,王某德继续租赁前述房屋,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王某德向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累计支付合同到期后的租金58万元。
关于王某德搬离租赁房屋的时间,王某德陈述其于2019年1月份搬离东三大塘;于2019年1月份搬离巢湖南路垃圾站;于2018年10月份搬离船厂大门;于2019年2月份搬离红发木业;于2019年1月份搬离D区大门。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主张D区大门的租金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红发木业的租金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东三大塘、巢湖南路垃圾站旁、船厂大门截至本案起诉时仍未搬离,因政府部门2019年6月30日下发了拆迁公告,故该三部分租金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
另查明,2019年5月20日,政府下发拆迁公告,对五里庙片区进行整体改造。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王某德应付东三大塘租金134400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20日,应付巢湖南路垃圾站旁租金43141.6元;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应付装饰城D区大门租金336600元;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应付船厂大门租金203280元,自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5月20日,应付船厂大门租金72893元;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应付红发木业租金105600元,以上累计应付租金895914.6元,已付租金58万元,尚欠租金315914.6元。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租金315914.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同时驳回合肥某南集体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此时如果发生租金纠纷,谁该对实际搬离时间负责举证?
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当出现争议时,承租人对已经返还房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德虽然声称自己已于2018-2019年间陆续搬离各处房屋,却未能提供任何搬离证明(如交接单、清点清单等),最终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按照出租人主张的时间计算租金。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揭示了三个关键风险点:
1. 口头约定等于"埋雷"
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小事一桩",合同到期后不签新合同就默认继续使用。但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就像本案中,王某德因为拿不出搬离证据,多付了近半年的租金。
2. 搬离交接必须留痕
租客搬离时,很多企业嫌麻烦不办正式交接手续。正确做法是:双方现场清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注明具体搬离时间、房屋状况。最好拍照录像,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样既保护出租方权益,也避免租客被无理追讨后续租金。
3. 拆迁公告就是"最后期限"
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后,房屋权利状态发生重大变化。作为企业,一旦得知租赁房屋所在区域列入拆迁范围,应立即:
- 书面通知承租人合同即将终止
- 明确搬离截止日期(以拆迁公告日期为准)
- 保留所有通知证据(邮寄回执、微信记录等)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到期前30天,主动联系对方续签或终止
- 若继续租赁,务必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期限
- 每次收取租金后开具正规发票,注明对应期间
- 建立房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使用状态
- 遇到拆迁等特殊情况,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保全证据
记住:租赁关系中,谁主张谁举证。你说搬走了,就得拿出搬走的证据;你说没搬走,就得拿出占用的证据。没有白纸黑字,再合理的说法在法庭上也站不住脚。
作为企业主,千万别把"习惯做法"当成"合法做法"。一个规范的交接流程,可能比追讨几个月租金更值钱——因为它能避免你未来陷入类似的法律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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