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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随意主张合同无效-永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4 永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案号:(2025)豫1481民初310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6日,魏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魏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旭升豪廷”12号楼12层03室房屋,面积115.13平方米,单价2800元/平方米,总价322364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并注明“抵11#、12#王某工程款”。当日,魏某父亲向案外人王某银行转账32万元,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向魏某出具了房款收据,收款事由写明“房款,抵11#、12#王某工程款,王某收”。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魏某与永城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有效,驳回了该公司的无效主张。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房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拿“没办预售证”当挡箭牌,随意推翻合同,否则法院不仅不支持,还可能让企业吃大亏!
法院在判决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在卖房时明明知道楼盘还没拿到预售许可证,却依然和魏某签了协议;更关键的是,魏某用工程款抵扣了房款(相当于公司用欠王某的钱直接转给了魏某),双方交易是真实存在的。结果几年后房价涨了,公司突然跳出来喊“合同无效”,这明显是“见利忘义”,违反了做生意最基本的诚信原则。法院强调,如果纵容这种行为,等于鼓励企业钻法律空子——今天签合同收钱,明天涨价就毁约,那老百姓还敢和企业打交道吗?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暴露了三大致命风险:

  1. “证不全就卖房”是火中取栗
    很多房企为了快速回款,常在没拿到预售许可证时就收定金、签协议。但本案明确:即使协议写成“认购书”“意向书”,只要内容包含房屋位置、价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本案就全有),法院仍会认定它是正式买卖合同。一旦房价上涨,企业想用“证不全”当借口毁约?别做梦了!法院会看交易实质是否真实、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已有大量业主入住),而非死抠“证”的有无。
    → 防范建议: 楼盘开发前务必先搞定预售许可证!别等涨价了再后悔。如果实在急需资金,可设计合法的“定金协议”(明确约定“取得许可证后才转为正式合同”),但绝不能隐瞒证照缺失的事实。

  2. “以房抵债”操作不当=埋雷
    本案中,魏某用工程款抵房款,表面看是“三角债”,但法院认为:公司通过抵债省下了付给王某的工程款,等于间接收到了魏某的房款,交易链条是真实的。如果企业没在协议里写清“抵债”细节(如工程款金额、债权人信息),或让员工口头承诺“先顶账后补证”,极易引发纠纷——对方可能反咬“假交易真逃债”,企业反而担责。
    → 防范建议: 涉及工程款抵房时,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

    • 明确注明“本房款用于冲抵XX项目欠王某的工程款XX元”;
    • 要求债权人(如王某)亲自签字确认债务金额;
    • 保留转账凭证,避免现金支付。
  3. 违背诚信=自断财路
    最讽刺的是,永城市某有限公司在房价低迷时积极卖房,涨价后却毁约,结果不仅败诉赔了诉讼费,还丢了信誉。法院直接批评:“这行为会引发道德危机!”现实中,类似操作往往导致企业被集体诉讼、列入失信名单,甚至影响后续拿地开发。
    → 防范建议: 把“诚信”当资产经营!签合同时主动告知风险(如“预售证正在办理中”),涨价后可通过协商补差价而非毁约。记住:法律不保护“墙头草”,但会奖励老实人。

总结一句话: 企业想省钱省事“先上车后补票”?本案证明——这车可能直接开进被告席!合规经营不是成本,而是最值钱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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