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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逃逸免责条款无效-天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天门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771号(一审)、(2025)鄂96民终705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4日15时39分许,汪某刚持C1证驾驶鄂R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门市学院路慢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门市学院路职业学院门前地段时打瞌睡,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李某英撞倒,致车辆受损,李某英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萱顶替处理,汪某刚弃车离开现场。同年3月14日,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汪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英无责任。

李某英受伤后住院治疗69天,诊断为创伤性肝破裂等,支付医疗费228587.91元,购买营养品支付4320元,购买护具支付4262元。期间聘请护工59天,支付护理费12980元。经司法鉴定,李某英被评定为两处九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23%),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李某英定残时64周岁,从事环卫工作。

经计算,李某英总损失为456974.37元(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鄂R2****号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萱,其在某甲财保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某财保天门公司投保了2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汪某刚(李某萱丈夫)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后垫付206619.06元,后因病死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某某财保天门公司赔偿李某英25万余元,某甲财保湖北公司返还李某萱等垫付款19.8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最终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免责条款不提示等于白约定!

这个案子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再完美的免责条款,没向客户说清楚就是一张废纸

1. 保险公司栽了什么跟头?

2. 企业如何避免重蹈覆辙?

3. 特别提醒:这些场景最容易"翻车"!

划重点:法律只保护"看得见的提示",不保护"藏在角落的免责声明"。企业省下1分钟的提示时间,可能赔出100万元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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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人名公司名均已做合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