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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钟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钟祥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81民初35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13日,掇刀区某建材租赁部与谭某签订了《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为:“出租方:掇刀区某建材租赁部、承租方:谭某。”“第五条、租金收取:从业务发生之日起每壹个月收取一次租金。最迟不超过十天,若延期付款,则每日按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第十条、违约责任:承租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3%的违约金。”合同后有孙某签名及印章、谭某签名及印章、掇刀区某建材租赁部印章、钟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2024年4月23日,掇刀区某建材租赁部与谭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方:孙某;乙方:谭某。截至2024年4月22日,乙方尚欠甲方租赁款348976元。乙方分期支付:2024年4月22日前付20000元;6月30日前付100000元;9月30日前付100000元;12月30日前付128976元。”协议中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逾期货款的5‰支付利息”,但该条款被谭某划掉,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协议后有孙某印章、掇刀区某建材租赁部公章、谭某的签名。
被告谭某是钟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公司100%股份。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钟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331976.8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4月23日起计算);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企业主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老板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我们用大白话拆解风险点,帮您避免“公司欠债、个人破产”的悲剧:

风险一:一人公司股东“公私不分”,债务全得自己扛!
谭某既是公司老板,又是唯一股东(持股100%),但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钱”和“个人钱”是分开的。法院直接认定:公司欠的钱,老板个人也得赔!现实中,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用公司钱付自家开销,这等于亲手撕碎“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一旦公司破产,您的存款、房产都可能被追偿。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二:签合同分不清“我”和“公司”,责任主体可能跑偏!
谭某第一次签租赁合同时,既签了个人名字又盖了公司章,法院认定是“代表公司办事”;但签还款协议时,只以个人名义签字,差点让公司脱责(幸好法院结合事实推定仍是职务行为)。如果协议只写“谭某”不写公司名,公司可能不用还钱——这对原告是巨大损失,对企业则是侥幸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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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三:协议条款“划掉就算没”,违约金利息难要回!
还款协议里原本约定逾期按5‰付利息,但谭某当场划掉该条款。法院认为:划掉=双方放弃该权利,原告只能主张基本的“资金占用损失”(按LPR利率3.45%计算),原本合同里3%的违约金彻底泡汤。很多企业觉得“协议改几笔没关系”,结果关键时刻拿不到赔偿。
企业防范指南

结尾小贴士:企业法律风险往往藏在日常细节里——一张合同、一次转账、一个签名都可能引爆“债务炸弹”。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布防。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方案,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专业经验帮您堵住漏洞,让经营更安心。

(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姓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处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