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主张实现债权费用必须提供实际支付凭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8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余某早(借款人)与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贷款人)、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元整。(小写230000元);第二条、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坐落于阳新县路栋层号住房(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9.46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第三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四条、贷款期限为15年,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借款人自愿按等额本息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伍拾罚息……第三十六条、保证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等。并附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地址:阳新县路栋层**号,建筑面积99.46㎡,抵押人签字处载明:余某早。同日,被告余某香与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签订一份《个人保证合同》,约定,由余某香对余某早的上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同时,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出具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书》,约定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余某早的上述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同日,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向被告余某早转账支付23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截止至2024年1月17日,余某早已到期未还本金余额19007.25元、未到期本金余额128357.02元,应收未收利息11390.51元、欠还罚息976.67元、复利822.99元。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向被告余某早催讨无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案涉阳新县路栋层号房抵押登记至原告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名下(阳新县房他证兴国字第A20161**)。
法院判决:余某早需支付借款本金147,364.27元及截至2024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0,554.44元(后续利息按合同计算);如余某早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余某香和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银行关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胜诉了,实则暗藏重大风险点——银行虽然拿回了本金和利息,但主张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却被法院驳回了!为什么呢?因为银行虽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但协议中没有写明具体律师费金额,也没有提供实际支付律师费的票据。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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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能拿到钱"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在合同里约定了"对方违约要承担律师费",打官司时就能理所当然拿到这笔钱。但法院只认"实际发生"的费用!就像本案中,银行有合同约定,却因没有支付凭证而败诉。企业务必保留好所有费用的支付凭证,比如律师费转账记录、发票、保全费缴纳单据等,光有合同约定远远不够。 -
催收过程要有"证据链"
案例中余某早长期欠款,但判决书没提银行是否有效催收。现实中,企业经常口头催款却不留痕迹,一旦对方耍赖就难以证明自己尽到了通知义务。建议:催款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如微信、邮件、挂号信),并明确记录时间、内容和对方回应,这些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
抵押登记要及时办理
本案幸运的是,银行在2016年7月就办妥了抵押登记(放款后约7个月),这才确保了优先受偿权。如果像某些企业那样拖延办理,万一借款人在抵押前把房子转卖,银行就可能钱房两空。重要提示:涉及抵押担保的,务必在放款前或放款后第一时间完成登记手续! -
保证人责任要"双保险"
本案中,银行既让房产公司提供全程担保,又让余某香个人签保证合同,形成双重保障。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只让一个保证人签字,若保证人跑路就束手无策。建议:对大额交易,尽量设置2个以上保证人,且保证期限要明确覆盖整个债务履行期。 -
公告送达≠万无一失
本案三被告均未出庭,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但公告有严格程序要求,若企业自行发公告却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没登在指定报纸),可能导致程序违法被推翻。切记:涉及公告送达的,必须委托律师按法定流程操作!
四、征和律师给企业的贴心建议
很多企业认为"打官司才需要律师",其实90%的法律风险在签约和履约阶段就已埋下。就像本案银行,如果当初让律师审核代理协议写明具体费用,或者保留付款记录,就能多收回几万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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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法律不是灭火器,而是防火墙。提前筑好防线,比事后补救省心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