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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交易不签合同企业吃大亏-宜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84民初77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恩施某甲有限公司在恩施市组设立黄精苗种植基地。2024年11月21日,襄阳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经谭某冬介绍,与熊某全、姚某波、李某超四人前往恩施某甲有限公司的种植基地进行考察,双方就黄精苗买卖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襄阳某乙有限公司向恩施某甲有限公司订购黄精苗,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按照订单需求将黄精苗运输至襄阳某乙有限公司指定地址,并承担装运费。事后,双方多次交易,并通过微信进行对账,恩施某甲有限公司共给襄阳某乙有限公司送货四次。2024年12月14日,宜城某中心(甲方)、恩施某甲有限公司(乙方)与襄阳某乙有限公司(丙方)签订《黄精种植试验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宜城某中心在襄阳某乙有限公司开展黄精种植试验示范,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根据宜城某中心的订单需求负责提供4万株优质黄精种苗和配套服务,襄阳某乙有限公司根据宜城某中心要求在宜城市镇**坊村开展黄精种植试验示范;黄精种苗价格为1.00元/株,货款共计40000.00元。2024年12月16日,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奎将其手写的内容为"11月24日黄精苗,第一次送54000株;12月5日黄精苗小苗18200株,大苗6000株,过称的6;12月14日黄精苗大苗10000株,过称的1600斤"的送货记录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姜某,并称"我送苗子的单子发给你了,看行不行",姜某未回复。2024年12月26日,覃某奎又通过微信给姜某发送了一张明细单,载明"11月24日,黄精苗54000株,单价0.7,金额37800.00。11月5日,黄精苗(小苗)18200株,单价0.7,金额12740.00;大苗6000株,单价0.7,金额4200.00;过磅600斤,单价6,金额3600.00。11月14日,黄精苗(大苗)11000株,单价1,金额11000.00;小苗53100株,单价0.7,金额37170.00;过磅1600斤,单价6,金额9600.00。11月18日,黄精苗(大苗)4100株,单价0.7,金额2870.00。合计118980.00,注:小苗共125300株,大苗共21100株,过秤共2200斤",姜某亦未回复,也未支付货款。

另查明,2024年12月6日,姜某给覃某奎微信转账4000元。2024年12月17日,襄阳某乙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向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汇款20000元。2024年12月24日,宜城某中心通过银行向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汇款共计40000元,用于购买黄精苗。

法院判决:襄阳某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980元;驳回恩施某甲有限公司对宜城某中心和谭某冬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口头协议也是合同,不签书面合同风险大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口头协议也是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但如果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关键教训一:你以为的"没问题",可能是大麻烦

本案中,恩施某甲有限公司与襄阳某乙有限公司只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虽然双方通过微信对账,但当襄阳某乙有限公司反悔,声称"小苗应该是0.6元/株"、"成品苗要扣除泥土重量"、"要等成活率达到90%再付款"时,恩施某甲有限公司差点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吃大亏。

法院为什么最终支持了恩施某甲有限公司?关键在于他们通过微信发送了详细的送货明细,而对方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这种"不作为的默示行为"应视为对货物数量及价格的认可。

关键教训二:微信记录也能当证据,但别太依赖它

很多老板觉得"我们有微信聊天记录,不怕"。确实,本案中微信记录成了关键证据。但请注意:微信记录只证明了"你发了什么"和"对方没反对",却无法证明"当初约定的就是这个价格"。如果襄阳某乙有限公司当时在微信上明确说"价格不对",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更危险的是,襄阳某乙有限公司请了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法院因为证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而不予采信,但如果他们能找到中立证人,结果可能就逆转了!

关键教训三:三方合作更要签清楚,别让"好心"变"麻烦"

本案中,宜城某中心与双方签了三方协议,只约定支付40000元。当恩施某甲有限公司想让宜城某中心为超出部分买单时,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协议写得明明白白,超出部分与宜城某中心无关。

很多企业以为"政府部门/大客户帮我们买单",就盲目信任,结果发现超出约定范围的部分根本没人认账。记住:谁的钱对应谁的货,必须在合同里写清楚!

企业防范建议

  1. 再熟的生意也要签合同:即使是老客户、熟人介绍,也要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合同要写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 微信对账要确认:通过微信发送送货单、对账单后,一定要让对方明确回复"确认无误"或类似表述,不能只等对方"不反对"。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如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

  3. 三方合作要明确责任:当有第三方参与时(如本案中的宜城某中心),必须在合同中清晰划分各方责任,特别是付款责任。不要以为"谁用谁付钱",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4. 保留完整证据链:除了合同和对账单,还要保留:送货单(由对方签收)、验收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最好建立专门的合同档案,纸质+电子双备份。

  5. 约定明确的验收标准:本案中襄阳某乙有限公司主张"成活率要达90%",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如果是长期合作或特殊产品,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验收标准和时间节点。

记住:签合同不是不信任,而是为了更好的信任。一份完善的合同不是束缚,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护身符"。别等到发生纠纷才后悔"当初要是签了合同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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