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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表述不清差点丢掉37万工程款优先权-丹江口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丹江口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24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6月11日,马某以丹江口市均州房地产开发公司东风花苑项目部的名义与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委托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承担东风花苑项目工程设计。2012年3月1日,湖北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马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开发该工程项目。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的分支机构即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丹江口办事处完成了设计任务,湖北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支付设计费18.1万元。
2018年9月12日,湖北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丹江口办事处(乙方)签订《设计费对账明细及还款协议》,载明甲方尚欠乙方设计费37.222万元,还款期限约定为:"甲方应在18月年内还清所欠设计费37.22万元"。
2021年1月20日法院裁定受理湖北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申请。2021年6月23日,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丹江口办事处申报债权,要求确认设计费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破产管理人认为"18月年内"应理解为2018年内,主张债权已超优先权行使期限。
庭审中,原法定代表人马某出庭证实"18月年内"系打印错误,真实意思为"签订协议后18个月内付清"。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湖北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湖北华某城市建筑设计院丹江口办事处设计费372220元及利息47644元,且原告对设计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破产时可优先拿回这笔钱)。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一句话写错,百万债权打水漂
本案核心败笔在"18月年内"这个矛盾表述——"月"和"年"混用,差点让37万设计费从"优先债权"变成"普通债权"。破产程序中,优先债权能优先拿钱,普通债权往往血本无归(本案破产企业明显资不抵债)。很多老板觉得"意思大家懂",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就像超市小票写"苹果10斤10元",你说是10元10斤还是1斤10元?法院只能按字面判!

2. "口头约定"不如一张废纸
原告能胜诉全靠原法定代表人马某出庭作证。但现实中:证人离职了怎么办?对方公司换管理层不认账了怎么办?本案纯属侥幸!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争议时,口头承诺无效,以书面文本为准。曾有企业因合同写"货到付款",实际约定"货到30天付款",结果客户拖款2年,法院仍判企业败诉。

3. 优先权过期=自动放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是永久的!法律规定必须在"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本案中:

企业防坑指南(非法律人士速记版)

合同数字"双保险"
写"18个月内"的同时标注"即2018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金额同时用大小写(如"叁拾柒万贰仟贰佰贰拾元整")。
拒绝模糊表述
删掉"尽快""年内"等词,改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本案若写成"自2018年9月12日起18个月内",根本不会打官司!
债权管理设闹钟
对长期合作项目:
① 每年检查客户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
② 一旦出现拖欠多笔款项、资产被查封,立即书面催款+发《行使优先权告知函》
③ 破产公告发布后,15日内必须向管理人申报并强调"要求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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