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仍属工伤-和县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复议
案号:(2025)皖0523行初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第三人王某系南通某通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1月20日上午6时许,王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丰乐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半边巷路段,与同方向停在道路西侧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次日,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24年9月26日,王某向和县某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县某局受理后,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5年1月21日,南通某通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和县某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县某政府受理后,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和县某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南通某通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南通某通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南通某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南通某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广大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负同等责任,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疑惑:"交通事故中员工自己也有责任,为什么还能算工伤?"关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注意,这里说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都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范畴。
南通某通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有三点,值得企业警惕:
第一,误以为"同等责任"就不算工伤。 公司认为员工负同等责任就不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明确规定,只要不是"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都属于工伤范围。企业在处理类似事件时,首先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不要凭主观臆断。
第二,用主观猜测代替证据反驳。 公司仅凭查询天气记录就认为"早上6点天应该亮了,所以被远光灯照射看不见的说法不可信",这种猜测在法律上毫无说服力。法院明确指出: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而不是简单的主观推测。企业在对工伤认定有异议时,应当及时收集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而不是仅凭想象质疑。
第三,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公司在诉讼中才提出要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但此时可能早已过期无法获取。正确的做法是:一旦得知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派人到现场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目击者联系方式等。这些证据对后续可能的工伤认定至关重要。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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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事故快速响应机制: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固定证据。可以制作《员工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清单》,包括要收集的证据类型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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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记住这个"黄金比例":员工责任≤50%(同等责任及以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员工责任>50%(主要责任及以上),才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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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陈述申辩权:当收到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时,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不要像本案中一样等到行政复议甚至诉讼阶段才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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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足额工伤保险:这是最根本的防范措施。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负担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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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交通安全法规,特别强调上下班途中安全注意事项,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员工骑电动车上班出事与我无关",这是大错特错!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企业都可能要承担工伤责任。别等到官司输了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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