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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必须按时履约,否则将承担额外利息损失-肥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05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5月30日,买受人贺某与出卖人安徽某置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肥西县××(二期)第S39-01室,房屋总价款为5763078元。

安徽某置有限公司(甲方)与贺某(乙方)于2022年6月19日签订《延期交房赔偿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合肥某小区S39-01室商品房于2022年5月27日交付,1、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74180元。2、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原合同规定的其他逾期交房索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延期交房违约金、各种损失等。乙方亦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退房等要求以及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3、延期违约金结算款支付方式……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业主签字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业主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且乙方按合同约定收房后6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款项。安徽某置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违约金。

法院判决安徽某置有限公司支付贺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74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418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3.6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同时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常被企业忽视的道理:签了字的协议就是"铁账",必须按时履约,否则不仅原账要还,还得额外"付利息"。

很多企业认为,既然已经和客户达成了赔偿协议,事情就"摆平"了,可以慢慢付款。但本案中,安徽某置公司虽然通过《延期交房赔偿协议书》与贺某达成了和解,确认了274180元的违约金金额,却因为没在约定的60个工作日内付款,最终不仅需要支付这笔钱,还得额外支付从2022年9月11日开始计算的利息。这就像你跟朋友借钱说好三天还,结果拖了三个月,除了本金还得加利息一样。

对企业来说,这种"二次违约"特别不划算:

  1. 协议已经确定了金额,再拖只会增加额外成本
  2. 企业信誉受损,可能影响后续客户关系
  3. 一旦进入诉讼,还要承担诉讼费等额外支出

防范建议:

  1. 协议不是终点,履约才是:签订和解协议后,要像对待原始合同一样重视付款期限,设置内部提醒系统,确保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

  2. 别把"不告不理"当护身符:本案中被告安徽某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结果法院直接缺席判决。企业千万别抱有"对方不会告"或"告了我也不理"的侥幸心理,法律程序不会因为你躲着就消失。

  3. 赔偿协议要"闭环"管理:签订赔偿协议后,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执行,确保款项按时支付,并保留支付凭证。最好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收款账户和确认方式,避免因收款信息不全导致支付延误。

  4. 现金流规划要包含"和解款项":企业在做财务预算时,应把可能产生的和解赔偿款纳入现金流管理,避免因资金安排不当导致违约。

  5. 小事不拖成大事:面对客户投诉或潜在纠纷,企业应积极沟通、及时处理。本案中如果安徽某置公司按时支付了27万多的违约金,就不会额外产生利息损失和诉讼成本。

总结一下:和解协议不是"缓刑令",而是"还款计划"。企业签订协议后必须像履行原始合同一样严格遵守付款期限,否则"省小钱"可能"吃大亏"。在商业活动中,诚信履约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避免额外法律成本的经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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