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未按约通知施工方维修自行费用难获支持-仙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4民初886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位于仙桃市镇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1#、3#厂房及附属工程交由某甲公司施工。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二、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案涉工程施工完成后于2020年11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因防水工程存在漏水现象,某乙公司多次通过微信或邮寄函件等方式要求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期间维修义务,并将现场相关情况拍照后通过微信予以了送达。某甲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工作联系函》,载明内容:"工程部位为1#、3#厂房,联系内容:2023年4月10日贵单位发现漏水现象,联系我单位安排维修。我单位已安排维修,并于2023年8月2日完成维修。"某甲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工作联系函》,载明内容:"某某部位为3号厂房窗下,联系内容:2023年8月3日贵单位发现3号厂房二屋3个窗户渗水,联系我单位安排维修。我单位已安排维修,并于2023年8月11日完成维修。"2024年4月22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送达《联络函》要求维修,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向某乙公司出具《回复函》,以保修期已满等理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2024年4月20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某乙公司厂房的楼顶做雨水沟、防水工程和室内墙面处理维修工程由某丙公司施工,某乙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支付某丙公司劳务费14500元。
因案涉工程1#、3#厂房屋顶有质量问题,存在漏水现象,为固定证据,某乙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仙桃市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付公证费1800元。
2024年9月20日,某乙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某丁公司对某乙公司屋面漏水维修工程进行维修费用的现场勘验以及计算维修费用。某丁公司于2024年10月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咨询结论:屋面漏水维修工程维修费用为493376.48元。某乙公司为此支付造价咨询费6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屋面漏水维修费用345363.54元(493376.48元的70%)、造价咨询费6000元、公证费1800元,共计353163.54元;驳回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方发现质量问题后,不能直接找人维修然后让施工方买单,必须先"通知"施工方!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教训。
法院在判决中说得非常清楚: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这意味着,发包方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给施工方7天维修机会,只有施工方逾期不修,发包方才能自己找人修并让施工方承担费用。
在本案中,某乙公司自行支付的14500元维修费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就是因为"未举证证明其已通知某甲公司维修而某甲公司拒绝维修"。而49万多元的维修费之所以能得到70%的支持,是因为某乙公司2024年4月22日明确要求某甲公司维修,某甲公司4月25日就以保修期已满为由拒绝维修,这等于施工方自己放弃了维修机会。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我给大家总结几条实用建议:
1. 通知≠口头说说,要有"铁证"
- 发现质量问题后,一定要通过正式渠道(书面函件、电子邮件)通知施工方
- 通知内容要写清楚:哪里有问题、什么问题、附上照片视频
- 保留送达证据:邮寄回执、签收单、邮件已读回执等
- 千万别犯的错误:只在微信上说"屋顶漏水了",没留证据,出事了说不清
2. 7天不是摆设,是"生死线"
- 合同约定"7天内派人维修",这7天是从施工方收到通知那天开始算
- 案例中某甲公司从4月10日接到通知,到8月2日才维修,隔了3个多月,明显违规
- 但反过来,发包方也不能刚发完通知第二天就找第三方维修,必须给足7天时间
- 实用技巧:在通知函里明确写明"请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安排维修,逾期我方将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由贵方承担"
3. 自己找人修,必须"师出有名"
- 没有通知施工方就直接找人修?法院基本不会支持费用
- 施工方说"下个月来修",结果拖了半年?保留好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 重要提示:维修前最好再发个"催告函",写明"已超7天未维修,我方将委托第三方维修"
- 维修后要保留所有凭证: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维修前后的对比照片
4. 保修期不是"免死金牌"
- 本案中某甲公司辩称"装修工程保修期已满",但屋面防水保修期是5年,工程2020年验收,2024年还在保修期内
- 企业必查:合同里对不同部位的保修期约定是否明确?屋面、防水、结构等关键部位保修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特别注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才是保修期起算点,不是合同签订日或开工日
5. 鉴定报告不是"一锤定音"
- 某乙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某甲公司如果不认可,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 但某甲公司一审时"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结果要承担不利后果
- 正确做法:对有争议的鉴定,及时申请法院委托双方认可的机构重新鉴定
6. 保修期满≠责任免除
- 即使过了保修期,如果能证明是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施工方仍要承担责任
- 但证明难度大增,所以问题一定要在保修期内解决
- 关键点: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固定证据,不要拖到快过保修期才行动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工程质量问题看似是技术问题,实则法律风险巨大。一次不规范的通知,可能让你损失十几万;一份缺失的确认单,可能让你承担几十万维修费。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对每次维修通知、响应、完成都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请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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