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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举证将丧失工伤认定抗辩权利-汉川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汉川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案号:(2024)鄂09行终1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刘某英居住在汉川市号路小区,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住所地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道*号康波食品公司厂区内。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刘某英于2021年6月2日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刘某英工作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插糖。刘某英上长白班,每天工作时间从上午7时至下午19时。2021年10月24日06时26分,刘某英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其居住地汉川市某某厂八号路到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上班时,与刘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英受伤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英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刘某英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能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经法院诉讼,最终确认其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9日,刘某英向汉川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汉川市人社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举证告知书》,但该公司工作人员拒收。人社局在告知书中明确要求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但该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供任何材料。2023年5月22日,人社局认定刘某英所受伤害为工伤。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确认工伤认定有效。

三、核心风险警示:企业忽视举证通知=自动放弃抗辩权

关键教训:企业拒收文书不等于"没收到",不举证=认输!
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是: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以为"拒收举证通知"就能拖延或逃避责任,结果反而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被法院直接认定"放弃抗辩权利"。人社局通过视频记录证明已留置送达,法院明确指出——企业拒收行政文书不等于送达无效,反而会丧失申辩机会!

企业必须防范的三大风险点:

  1. "拒收"是最大的错误
    很多企业收到工伤认定通知时,第一反应是"先不管,等员工找上门再说"。但本案中,公司拒收《举证告知书》,人社局通过视频留置送达即视为合法送达。企业若认为内容有误,必须先签收再书面异议,否则将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上下班途中"认定比想象中宽松
    企业常误以为"员工提前上班不算工伤"。但法院认定:刘某英6:26分出发(7点上班)符合常理,且路线合理,即属"上班途中"。根据规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责事故=工伤。企业需注意:员工绕路买早餐、天气原因提前出发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3. 超龄员工≠不用担责
    本案刘某英已超退休年龄,企业签的是"劳务合同",但法院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企业实际管理、支付工资,即使签劳务合同或员工超龄,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用防范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设立"法律文书接收岗":指定专人每日检查公司前台、邮箱,确保工伤认定、行政处罚等通知第一时间被签收。收到后立即转交负责人,24小时内启动证据收集(如监控录像、考勤记录)。
举证期限=倒计时警报:人社局通知的30天举证期是硬性规定!企业应立即行动:

真实案例教训:某企业曾因员工骑电动车上班摔伤,认为"员工自己不小心"拒不理赔,结果人社局认定工伤后,企业被迫支付28万元赔偿。事后发现——若当初提交了员工常迟到的考勤记录,完全可证明事故不在合理上班时间内!

企业法律风险的"隐形灭火器"

工伤认定只是企业日常风险的冰山一角。从合同漏洞到劳动纠纷,90%的法律问题都源于"当时没觉得是事"。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事前风险拦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