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款不能主张-大冶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81民初2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0日,黄石某丙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湖北某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五金配件加工扩建项目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某丁公司,约定工程预估总价939860元。2023年10月17日,某丁公司与湖北某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签订《门窗加工安装施工分包工程签订协议》,约定由某戊公司完成全部工程量,某丁公司负责加工玻璃门窗。合同签订后,某戊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某丙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2日向某丁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699997元。2024年5月,某丙公司举行新厂房竣工投产仪式。2024年5月9日,某丙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柯某将、柯某满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但对价格存在争议。2024年9月18日,某戊公司向两公司发函,主张总工程款为961938元,扣除已付款后剩余261941元未支付,要求10日内结算付款。
两公司未按函告要求付款,某戊公司起诉要求某丁公司支付工程款233082.86元及利息,并要求某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戊公司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且工程虽部分交付使用,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未完成最终结算。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某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6元由某戊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明确:在工程未完成正式竣工验收前,即使工程已部分使用,施工方也不能直接主张全部工程款。法院之所以驳回起诉,主要基于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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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很多企业误以为所有"工程"都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则,但本案中法院明确界定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就像您找裁缝做西装,即使西装做好了但没试穿确认,也不能直接找布料供应商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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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程序缺失是致命伤:虽然某丙公司2024年5月就举行了投产仪式,但法院特别指出"未进行竣工验收"。很多企业以为"开始使用=验收合格",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某丙公司辩称"并未全部投入使用",恰恰证明工程仍处于未验收状态。根据合同约定,必须"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才能支付97%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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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不当自食苦果:某戊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只有复印件(原件被撕毁),导致关键证据不被采信。就像您借钱给朋友只留微信记录没打借条,打官司时很难证明真实情况。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锦囊:
✅ 验收环节必须"留痕":工程完工后立即书面通知验收,保留快递单、签收记录;验收时双方签字确认《竣工验收单》,注明"验收合格"或"整改事项"。即使发包方已使用工程,也要补签《使用确认书》并明确"使用不视为验收合格"。
✅ 结算资料必须"原件+双备份":工程量确认单、价格变更单等关键文件必须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三方监理留存一份)。电子版同步存证,避免出现"原件被撕毁"的悲剧。
✅ 合同条款必须"看得懂":签订合同时重点看三条:①付款触发条件(如"验收合格后7天内");②验收标准(明确写"以XX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为准");③争议解决路径(是否允许直接向发包方追索)。建议用红笔标出这些关键句,让业务员人手一份。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工程已投入使用"就能稳拿工程款,本案恰恰证明这是危险误区!2024年刚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未经正式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施工方仍需完成法定验收程序才能主张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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