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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不等于责任外包,工伤赔偿必须按实发工资计算 - 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钟祥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881民初28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谭某原系钟祥市鹰子嘴磷化工总厂职工,从事井下矿工,2003年8月该厂改制为湖北钟祥某人化工有限公司。谭某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仍从事原职业。2013年至2015年,某人公司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给潽某磷化公司(现已注销)施工开采。谭某仍从事井下工人,工资改由潽某磷化公司代为发放,2014年4月份及以前用现金发放,2014年5月始改为银行转账发放。2014年5至8月,谭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2735.75元。

2014年9月4日,谭某从井下转运磷矿石至货场,在卸矿石时,因雨天路滑,驾驶的三轮车侧翻,为避险跳车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骶骨1、2、5椎体骨折等多处伤情。2014年12月1日出院,住院88天。出院医嘱:休息二个月,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谭某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由妻子护理。谭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4日共八次在医院拍片复查,均因骨折未痊愈而不能取出体内固定钢板,于2019年5月8日至15日在医院住院7天,行手术并取除体内固定钢板。谭某两次住院95天期间,某人公司仅第一次住院雇请护工护理7天外,其余均由妻子护理,某人公司未支付护理人员工资。

2003年8月至2013年6月,某人公司仅为谭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系谭某个人自行缴纳,某人公司应缴纳的部分为19033元。谭某自受伤始至2019年8月退休,潽某磷化公司支付其生活费25000元。

某人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2月10日,该局认定谭某为工伤。2019年12月20日,谭某被鉴定为玖级伤残。谭某于2021年7月22日被鉴定停工留薪期为拾个月。

法院判决某人公司需支付谭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27357.5元、护理费6517元、病假工资26318元、代缴的养老保险费19033元,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把业务包出去,员工出事照样要你赔钱! 很多老板以为把活儿包给其他公司,员工就和自己没关系了,结果一出工伤就被判赔近18万,冤不冤?一点也不冤!

1. 业务外包 ≠ 劳动关系转移

某人公司以为把矿山开采包给潽某公司,谭某就变成潽某公司的人了。错!法院认定谭某仍然是某人公司的员工,因为:

给企业的警示:
外包业务前,必须和员工签解除协议,让员工和外包公司重新签合同。不能简单地让外包公司"代发工资"就完事,这等于给自己埋了个"定时炸弹"。

2. 社保必须交全,一分不能少

某人公司10年没给谭某交养老保险,结果不仅要把1.9万元补上,还差点被追缴罚款。社保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交可不交"的福利!

给企业的警示:

3. 工伤赔偿必须按实际工资算,不能"打折"

某人公司想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结果法院判了12万多!为什么?因为法律规定:

给企业的警示:

4. 工伤后还不能工作?病假工资照样要付

谭某停工10个月后还不能上班,直到退休前近50个月,某人公司还得付病假工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法院判了2.6万元。

给企业的警示:

5. 时效问题别侥幸,主动处理才安心

某人公司辩称谭某2021年才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已过时效,但法院不认可。因为谭某骨折一直没好,2019年才取出钢板,2021年鉴定合理。

给企业的警示: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外包业务必做"三件事":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转移社保关系,缺一不可
  2. 社保缴纳"三不能":不能漏交、不能少交、不能让员工"代缴"
  3. 工伤处理"三及时":及时申报、及时鉴定、及时赔付
  4. 建立"工伤应急预案":明确处理流程、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劳动用工风险不是"会不会发生"的问题,而是"何时发生"的问题。等出事再找律师,往往已经晚了。征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们有极高的性价比,更重要的是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别等到像本案中的企业一样,付出近18万的代价才明白法律风险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