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时未规范转移员工劳动关系易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钟祥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6)鄂08民终5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22日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斌,经营场所为:钟祥市胡集镇虎山村六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磷矿石销售。2009年9月16日,钟祥市人民政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实现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将钟祥市胡集矿区龙会山矿段四家矿山企业(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胡集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市虎山矿业有限公司)以股份制形式整合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四个公司作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各自出资15万元,各占出资比例25%。在整合完成后,四个股东公司均作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并办理四个安全生产许可证。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后四个股东公司各自经营的范围不变,各自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核准开业,法定代表人为尤某亚;经营场所为:钟祥市胡集镇虎山村;经营范围的许可经营项目:磷矿开采;一般经营项目:磷矿石销售。第三人某胡磷矿于2012年5月17日登记成立,作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健;公司性质为分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磷矿石销售;经营场所为:钟祥市胡集镇虎山社区龙会山。某胡磷矿的经营范围即为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在作为股东设立第三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之前的利益范围。2008年11月钟祥市公安局胡集派出所为秦某办理了胡集民爆从业人员上岗证,该上岗证载明秦某的工种为爆破员,工作单位为柴湖矿业有限公司。此后秦某2011年的上岗证载明工作单位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南采区柴湖采场8号矿井,秦某2013年上岗证载明单位为某胡磷矿8号矿井,2013年7月秦某的胡集民爆从业人员上岗证载明工作单位为某胡磷矿。2013年4月28日荆门市公安局给秦某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载明工作单位为某胡磷矿。秦某在从事爆破工期间,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秦某于2013年3月19日与某胡磷矿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从事爆破工。秦某于2014年1月12日向某胡磷矿递交辞职申请,自愿辞去某胡磷矿8号井所从事的炮工工作,同日该公司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钟祥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秦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由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缴纳,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由某胡磷矿缴纳。
法院最终判决:秦某与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秦某与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某胡磷矿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看完这个案例,很多老板可能会疑惑:"员工明明不是在我公司干活,为什么法院还判我和他有劳动关系?"其实问题出在几个关键环节上。
风险点一: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简称惹祸
秦某2008年的上岗证上写的是"柴湖矿业有限公司",而公司全称是"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上诉说这是两个不同的企业,但法院认为这是同一公司的简称。在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经常使用简称或口头称呼,但这些简称一旦出现在正式文件上,就可能被认定为该企业。就像我们平时叫"腾讯"其实指的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样,简称和全称在法律上常常被视为同一个主体。
风险点二:社保代缴埋下大隐患
钟祥某湖矿业有限公司为秦某缴纳了2010年6月至201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这成为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公司辩称是某胡磷矿"借用"账户缴纳的,但拿不出证据。很多企业为了方便,会相互"借用"社保账户,这种做法风险极大!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社保缴纳记录就是最直接的证据,很难推翻。
风险点三:企业重组时劳动关系转移不规范
钟祥市政府将四家矿山企业整合为龙某山矿业有限公司,但没有明确处理好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问题。秦某一直在同一个矿井工作,但用工主体却在变化。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如果不规范处理员工关系,很容易出现"用工主体不清"的问题,导致多家企业都被认定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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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所有对外文件、证件上必须使用工商注册的全称,避免使用简称。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简称,应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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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社保代缴行为:每个企业必须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不能"借用"其他企业账户。如果关联企业之间需要人员调配,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借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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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时规范转移员工:当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时,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关系变更协议,明确新的用工主体,并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不能让员工"不知不觉"地换了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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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员工档案: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用工证据链。不要以为"员工在这干活"就万事大吉,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是哪个公司"在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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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审查用工关系:至少每半年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用工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地方。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认为"只要没签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大错特错!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没签劳动合同,只要有用工事实(如发工资、交社保、安排工作等),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正是社保缴纳记录和上岗证成为了"铁证"。
企业重组、整合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但如果不注意规范劳动关系管理,很可能"旧账未清又添新债"。一个看似简单的用工问题,可能让企业承担数年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甚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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