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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工程虽无书面约定企业仍需付款-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松滋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松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与松滋某运输公司(乙方)签订荆州某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建荆州某项目所有土方开挖及回填、内转及外运、地下室(基坑),合同暂定价款5366000元。

2018年1月8日现场签证单签证工程量为楼房249.6M²、层高7.8M,挡土墙133M×0.5M×1.2M,水泥路134M×3.5M×0.2M,其中建设单位意见由费某于2018年1月30日注明"经工程部现场确认,地块一内确有以上障碍物及楼房未拆除,现由土方单位拆除,楼层较高,拆除有难度,以上工程量属实,拆除以上建筑物是否予以结算,请成本部审核"。同日费某在另一张现场签证单上注明"经现场确认,地块二内确有两栋楼房未拆除,现由土方单位拆除,楼房较高,拆除有难度,以上工作量属实,是否予以结算,请成本部审核"。

2018年3月10日换填1932M³,3月11日换填525M³、砖渣306M³,3月12日换填399M³、砖渣126M³,均有费某签字及监理单位盖章签字确认。

2020年11月15日,双方盖章确认土石方工程验收表,确认了多项工程量。2022年2月18日,松滋某运输公司向松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项目开发前期工程结算定案申请表,确定合同结算金额为5,256,972.80元,松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表上签字盖章。

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确认荆州松滋某大道项目前期土石方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松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松滋某运输公司支付工程款4,731,275.52元。经司法鉴定,荆州某土石方合同外工程价款为460,324.25元。

法院判决结果:松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需向松滋某运输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932.53元及利息;支付鉴定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没有签书面合同的额外工程,只要实际做了并且对方认可了工程量,企业也必须付款!

松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本认为,合同外的工程没有书面约定,就可以不付款。但法院调查发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他们对这些工程的工程量和计价方式已经认可了。既然实际做了工程,又有证据证明对方认可,法院自然判决要付款。

另外,房地产公司还想用"对方没开发票"当挡箭牌,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是主要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你递纸巾就说"我不付钱了"一样荒唐。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防范建议

  1. 小工程也要签单确认: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外的工作,一定要及时办理书面签证。哪怕只是一个小改动,也要让对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写清楚做了什么、做了多少、多少钱。不要觉得"小事一桩"就省略这步,积少成多可能酿成大纠纷。

  2. 签字要找"对的人":签证单上不能只有普通员工签字,最好有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项目章。像本案中费某作为工作人员签字并经监理确认,这些证据最终都被法院采信了。

  3. 验收环节要仔细:工程完工验收时,务必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确认,特别是那些"已计量未计价"的部分。本案中就是因为遗漏了回填内运、清淤等四项,差点让运输公司损失近50万元。

  4. 别拿发票当"挡箭牌":作为建设方,不能以施工方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正确的做法是按时支付工程款,同时可以另行要求对方履行开票义务。否则,不仅可能要付工程款,还得额外承担利息损失。

  5. 证据要全程留痕:从开工报告、现场签证、进度确认到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要保留书面记录。本案中运输公司之所以胜诉,就是靠这些"白纸黑字"的证据链。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多、金额大,一个小疏忽可能导致企业损失上百万元。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特别是对合同外工程的管理,一定要做到"先确认、再施工、后结算",避免"先干活、后扯皮"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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