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借款担保需谨慎,未召开股东会仍可能担责-阳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44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0日,被告陈某因承建被告阳新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开发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城区的某甲广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后在原告赵某处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某甲公司以其开发的某甲广场两套房产(B栋2-1802号房、B栋2-1901号房)为被告陈某上述60万元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每套房屋担保30万元)。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当日,被告某甲公司与原告赵某指定的案外人刘某、陈某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甲公司将其提供担保的B栋2-1802号房、B栋2-1901号房分别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转让给案外人刘某、陈某。同日,原告赵某按约定将上述两套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款545566元、558442元转至被告某甲公司账户,被告某甲公司扣除约定的60万元借款外,将剩余款项退至原告赵某指定的账户。上述两套房屋分别网签至案外人刘某、陈某名下。因被告陈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原告赵某遂要求被告某甲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此后,上述网签至案外人刘某名下的B栋2-1802号房被出售给案外人马某,原告赵某从中获得房款(还款)30万元。因原告赵某催讨其余借款本息无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原告赵某陈述,2022年9月30日被告陈某偿还本金20万元,2022年9月前付息72000元。还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沟通后,将网签至刘某的B栋2-1802号房出售给案外人马某,原告赵某于2023年9月13日从中获得30万元房款(偿还案涉借款本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72400元;被告陈某支付原告赵某截止2025年6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87318.36元,并支付后续利息;被告阳新某甲置业有限公司仅以其开发的某甲广场B栋2-1901号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的借贷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提供担保时的几个重大法律风险点,值得所有企业经营者警惕。
第一,"买卖合同"掩盖"担保事实"风险高。 案中某甲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直接签订抵押合同,而是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的方式来"伪装"担保。这种做法看似巧妙,实则隐患重重。法院认定这种"让与担保"形式有效,是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手段,但企业必须明白:这种操作极易被认定为规避监管,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或"非法金融活动",整个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务必采用正规的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形式,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切勿采取"阴阳合同"等隐蔽方式。
第二,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无需担责。 某甲公司辩称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法院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占股80%,作为控股股东代表公司交涉担保事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担保经过公司决议。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内部程序不完善,只要债权人是善意的(即不知情且无过失),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制度:任何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保留完整记录;财务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股东会决议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不能擅自代表公司提供大额担保,必须有明确授权。
第三,担保物处置价格认定有讲究。 某甲公司主张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545566元价格冲减借款,但法院认定实际出售价格30万元才应作为清偿依据。这是因为让与担保中,合同价款并非真实交易价格,而是担保金额的体现。企业在处置担保物时必须注意:担保物的实际价值应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准,而非合同中虚构的"买卖价格";处置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最好有第三方评估;企业应积极参与担保物处置过程,避免完全由债权人主导,否则可能面临低价处置风险。
第四,高息借款法律保护有限。 案中约定月利率2%(年化24%),但法院仅支持了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4.8%)以内的利息,超出部分被折抵本金。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约定高息,法律也只保护合理范围内的利息。企业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时,应当了解当前法定利率上限(目前约为14.8%),避免签订明显超出法定上限的合同;作为出借人时,更不应以"买卖合同"等形式掩盖高利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提供担保必签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期限和条件
- 建立公司担保内部审批流程,大额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 担保物处置时保留参与权,避免完全交由债权人处置
- 借贷利率勿超过法定上限,目前一年期LPR四倍约为14.8%
- 切勿采用"买卖合同"等隐蔽方式提供担保,避免被认定为规避监管
作为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经常面临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这种"好心帮忙"若不注意法律风险,很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建议企业在进行任何担保行为前,先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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