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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不因后续需招投标而当然无效-应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应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22)鄂09民终25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3月22日,甲方应城某产公司负责人何某彪、应城某活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全,乙方喻某签订《应城某销社(某活资料公司、某产公司)棚改(二期)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第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就甲方棚改(二期)项目开展合作。第二条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有关事项约定:1.该项目是应城某活资料公司和应城某产公司联合开发的一个项目。2.该项目地址在应城某×街××号。3.该项目由应城某产公司和应城某活资料公司负责立项,但是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搞好项目的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搬迁、回迁、建设、交付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一切相关费用,还要负责做好住户的搬迁、回迁工作。如立项审批不能成立,乙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概不负责。第三条约定:该项目获得市政府审批立项,乙方在取得各项资格并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土建工程项目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书之前,乙方必须付清原下欠甲方(应城某产公司)棚改(一期)项目的资产作价款500000元[协议约订(定)1650000元、已付1150000元]。乙方还必须付甲方补偿款250000元。至于前期棚改(一期、某产公司)涉及到的还建面积及其他约定问题待二期棚改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前再另行商定。如二期棚改项目立项不成立或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获得土建工程权,不能开发此项目,那么乙方原开发甲方(某产公司)的棚改项目(一期)未理(履)行的有关事项,必须按原签订的协议办理到位。第四条约定:在签订(棚改二期)正式合同之前,乙方要完成棚改(一期、某产公司)工程验收。第五条约定:立项获批,而且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土建工程项目后,3日内,甲、乙双方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否则,意向书自动失效,竞标结果也自动失效。第六条约定:本合作意向书由双方代表确认签字后生效。当日,甲方盖章签字处应城某产公司负责人何某彪、应城某活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全签字,乙方盖章签字处喻某签字,均未加盖公章。合作意向书签订后,喻某按合作意向书第三条约定配合完成了该项目的市政府审定、市发改局立项、规划土地选址、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评审、环评评审、施工图设计、图审、地质勘探、预算等工作。案涉土地未办理变更登记,仍登记在应城某活资料公司、应城某产公司名下。喻某曾任应城某建总公司副总经理,签订案涉意向书时已退休。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应城某产公司、应城某活资料公司与喻某签订的《应城某销社(某活资料公司、某产公司)棚改(二期)合作意向书》无效。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应城某产公司、应城某活资料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合作意向书有效。

三、核心观点:如何防范意向书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合作意向书不等于正式合同,它只是一份"意向性"文件,不能因为后续需要招投标而直接认定无效。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疑惑:不是说公共项目必须招投标吗?为什么这个没走招投标程序的意向书还有效?

关键在于区分"意向书"和"正式合同"!意向书就像男女谈恋爱时的"承诺书",约定"如果条件成熟就结婚",但不能因为最后没结成婚就认为当初的承诺书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土建工程项目后,3日内双方必须签订正式合同",这就表明招投标是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意向书生效的条件。

企业在签订类似文件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三点,避免法律风险:

第一,明确区分意向书与正式合同的法律性质。意向书主要是表达合作意愿和约定后续签约条件,只要意向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但意向书不能约定双方已经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比如直接约定"由乙方负责建设"等。本案一审法院就错误地将意向书当作正式合同来审查,认为因未招投标而无效;而二审法院则正确指出,招投标问题只影响正式合同的签订,不影响意向书本身的效力。

第二,意向书内容必须表述准确。本案中意向书明确约定"乙方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土建工程项目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这一表述救了喻某。如果意向书写成"乙方直接负责建设",那就会被认定为规避招投标的"阴阳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建议企业在拟订意向书时,务必使用"在满足条件后签订正式合同"等表述,避免直接约定具体建设内容。

第三,主体资格要清晰,手续要完备。本案中,虽然意向书上写着"应城某销合作社联合社",但实际签字的是应城某产公司和应城某活资料公司的负责人,二审法院认定合同主体就是这两家公司。企业签订意向书时,一定要明确签约主体,该盖章的必须盖章,避免像本案中"只签字未盖章"的瑕疵。如果是代表上级单位签约,必须有明确授权,否则可能引发主体争议。

企业在进行项目合作时,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意向书当成正式合同来用,或者为了"图快"而跳过必要程序。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即使是棚户区改造这样的政府项目,前期签订意向书也是合法的,但必须把握好"度"——意向书只能约定"如果条件成就就签约",不能约定"直接履行合同义务"。

建议企业:在签订任何合作文件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文件性质和法律后果;重大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要抱有"先上车后补票"的侥幸心理;保存好所有沟通记录和履约证据,万一发生纠纷才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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