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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中介不得擅自加价收取差价,否则法院判退 - 颍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颍上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民终590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孙某想买商铺投资,经案外人沈某介绍,认识了颍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某营销公司”)的工作人员汤某。汤某向孙某推荐安徽省颍上县某新区某路某商铺,声称房屋总价60万元。孙某同意后,于2022年2月24日向颍上某营销公司转账10万元定金,收据写明“全款60万元,余款15日内补齐”。3月9日,孙某又支付50万元余款。
但3月11日,孙某与阜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房屋实际价格为431,331元。孙某夫妇办完房产证后才发现,自己多付了168,669元。原来,这套房是开发商以431,331元抵给案外人范某的工程款,范某又委托颍上某营销公司帮孙某夫妇更名购买。
孙某夫妇起诉要求颍上某营销公司和开发商退钱。一审法院认定:颍上某营销公司作为中介方,只应收取合理中介费,不能直接赚取房屋差价。因双方没签书面中介协议,法院按当地标准和公平原则,酌定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的5%(约21,567元),最终判决颍上某营销公司退还147,102元。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颍上某营销公司上诉。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核心教训在这里!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房多花钱要退钱”,实则暴露出企业(尤其是中介类公司)的致命漏洞:混淆角色、模糊收费,把“中介服务”干成“卖方生意”。法院一锤定音:中介只能赚服务费,不能偷偷吃差价!
企业要警惕三大风险点

  1. 角色错位是大忌:颍上某营销公司以“卖方”姿态报价60万,却没告诉客户自己只是中介。结果客户签合同才发现真实房款才43万,多付的钱成了“糊涂账”。企业必须亮明身份——如果是中介,签约前就得说清:“我们是帮您找房的,房款付给开发商,服务费另算”。
  2. 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双方没签中介协议,只靠收据和口头承诺。法院只能按“公平原则”硬掰服务费(成交价5%)。现实中,很多企业嫌签协议麻烦,结果吃大亏。记住:服务费怎么算、包含什么,必须白纸黑字写进合同。比如明确写“中介费=房款×3%,不包含额外加价”。
  3. 员工误导=企业担责:销售人员汤某随意报价,公司没培训也没监督。法院直接认定这是公司行为。企业要管住嘴——给员工发“风险提示卡”:禁止说“这房我司全权处理”,必须强调“最终价格以开发商合同为准”。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别等到客户告上法庭才后悔。这个案子中,颍上某营销公司白白损失14万多元,还赔上诉讼费和口碑——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利润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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