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不能随意变更为暂定价,工程验收后应按约付款-怀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321民初567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5日,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蚌埠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怀远中南XX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蚌埠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承包人: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乙方);项目名称:怀远中南XX供配电工程;承包范围:怀远中南XX项目1-17#楼、1-33商业,人防及非人防地下车库、配电房、生活泵房、各设备用房、无关用房等供配电工程;合同价款:合同固定总价为21896557.54元,不含税合同价款20088584.9元,税款1807872.64元,增值税率9%;施工工期: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6月15日;付款进度:一期二期正式送电并经蚌埠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支付。
2022年3月25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怀远县供电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的施工质量符合《店里设备工程安装标准》,实际完成工程量为10KW外线电源接入、开闭所及配电房配电设备安装、高低压电缆敷设、密集型母线安装、管道敷设、电缆井砌筑等。截止2024年7月1日,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共收到蚌埠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16142859.83元。
另查明:2024年6月5日,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申请对蚌埠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皖0321财保XX号,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蚌埠某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安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096800.98元及保全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经审计结算后支付",但因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且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不能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但应保留3%的质量保修金。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工程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的常见"陷阱"。很多老板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真正出问题时才发现——合同条款没写清楚,口头承诺没证据,验收后拖着不付款...最后只能打官司,既伤钱又伤感情。
核心问题一:固定总价合同不能说变就变
被告公司辩称"合同总价其实是暂定价,需要审计后再确定",但法院根本不认可。为什么?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固定总价2189万元",这不是模棱两可的表述。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图省事,写"暂定价"或"以最终审计为准",结果工程做完对方拖着不审计,钱就一直拿不到。给企业的建议:
- 如果是明确工作量的工程,必须约定"固定总价",避免"暂定价"等模糊表述
- 即使约定"需审计",也要写清楚审计时限(比如"竣工后30日内完成"),超时自动视为认可
- 别被对方"先干活后谈钱"的说法忽悠,口头承诺在法庭上等于零
核心问题二:工程验收合格就是付款"发令枪"
被告公司说"工程还没完工,达不到付款条件",但供电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直接"打脸"。这里有个关键点: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工程已完工!很多施工企业吃亏在:
- 做完工程不主动要验收文件,只拿对方口头说"差不多了"
- 验收后不及时催款,等一年半载才发现对方开始扯皮
给企业的建议:
- 每完成一个阶段,立即要求书面验收(哪怕只是微信确认)
- 验收后7天内发《付款通知书》,写明"根据合同第X条,应于X月X日前支付XX元"
- 对方拖延时,别光打电话,用EMS寄催款函(备注"工程款催收函"),这是未来打官司的关键证据
特别提醒:3%质保金不是"消失的3%"
原告公司要回了500多万,但法院扣掉了3%的质保金(约66万)。这不是老板"克扣",而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很多企业以为质保金是"额外损失",其实:
- 质保金是行业惯例,一般2%-5%,用于保障后续维修
- 合同要写清质保期(比如2年)和退还条件("无质量问题则期满退还")
- 到期不退?保留维修记录,质保金就能全额要回
最后划重点:
- 签合同前问自己:如果对方耍赖,这条款能让我赢官司吗?
- 工程中留证据:验收单、付款记录、沟通截图一个都不能少
- 拖欠工程款别硬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立即发律师函——90%的案子发函后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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