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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包工程未核实签约人授权被判支付欠款-肥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肥东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2民初86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3月13日,安徽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施某、陈某(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甲方将其承建的肥东县浮槎北路拆迁复建点A区12#、13#、15#楼项目瓦工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组织人员施工。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质量需达合肥市优质结构工程标准;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地上和地下部分均为95元/㎡(不粉刷),计时工按140元/工日计算;工程款支付分阶段进行(如结构验收后付60%,竣工验收后付80%等),质保期三年。黄某代表甲方在协议上签名,施某、陈某在乙方处签名。同日,施某将工程交给陈某实际施工。2017年1月6日,双方决算工程总价款3003897元,另有其他工程补助24000元。至起诉时,安徽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2780000元,尚欠247897元。施工中,因外墙粉刷脱落砸坏业主车辆,安徽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付维修费5000元。施某明确表示工程由陈某实际施工,其放弃全部权利。另查明,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是肥东县某埠镇人民政府。

法院判决:安徽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某242897元(总欠款247897元扣除代付的5000元);肥东县某埠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安徽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陈某承担责任;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如利息主张)。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分包工程务必核实签约人权限,避免“代人背锅”
这起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企业常见的“低级错误”:安徽某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黄某无权代表公司签约”,但法院仍判其付款。为什么?因为法院认定:签约代表是否有权,企业自己得证明! 案中,黄某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安排施工、参与决算,公司全程未提出异议,还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这种“默认行为”让法院认为公司认可了黄某的权限。最终,公司因无法证明“黄某是个人行为”而“背锅”,白白多付24万多元。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人祸”而非“天灾”!风险点很清晰:

  1. 别让“口头授权”埋雷:许多企业口头让员工对外签约,却不留书面授权书。一旦出事,员工说“我是代表公司”,公司却拿不出证据反驳,法院只能推定公司认可。
  2. 分包管理不能“甩手掌柜”:工程分包后,企业以为“钱给了包工头就完事”,却忽略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像本案中车辆维修费5000元,本可提前在合同里约定责任分担,却因管理缺失被法院直接扣款。
  3. 决算环节最易“踩坑”:包工头找了个“赵某”签字决算,公司以“非我员工”为由拒付。但法院看的是“公司是否知情并默认”——如果日常付款、验收都由同一批人操作,再否认就难了。

如何防范?三招守住企业钱袋子

企业常觉得“合同纠纷离自己很远”,但现实是:一次疏忽可能让辛苦赚的工程款打水漂。就像本案,安徽某昌集团如果当初多花10分钟核实黄某权限,就能避免这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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