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附条件付款 陷阱,避免企业资金被长期占用-荥阳土地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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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案号:(2023)豫01行终77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荥阳某置业公司于2017年10月通过招拍挂竞拍得荥政储(2016)152-4号宗地,面积44258.71平方米,成交金额25560万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2017年11月6日,某置业公司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将坐落于三公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南侧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某置业公司,其中出让宗地总面积44258.71平方米,出让总价款2556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置业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额土地出让金,并于2021年1月20日取得不动产权证。
因案涉宗地清表未结束,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国有土地收购申请。2021年5月20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向荥阳市人民政府请示有偿收回该宗地,经与某置业公司协商,土地有偿收回价格拟定为268651411.54元。2021年5月22日,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有偿收回案涉宗地。随后,自规局的二级机构荥阳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约定:宗地的有偿收回价格为268651411.54元;甲方按照国有土地收储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该土地,并于该土地挂牌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补偿协议》签订后,案涉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至今未出让,自规局亦未向某置业公司支付款项。某置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补偿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于该土地挂牌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尚未成就,因此自规局无需支付补偿款。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复杂,其实核心问题很简单:某置业公司和政府部门签的协议里约定"土地卖掉后再付钱",结果土地一直没卖掉,所以法院说"按约定,现在还没到付钱的时候"。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里可能会问:"这不合理啊!土地不卖难道就永远不给钱了吗?"
这正是本案的关键风险点!企业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分清楚两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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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付款" - 比如本案中的"土地挂牌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这不是简单的"什么时候付款"的问题,而是"什么情况下才需要付款"的问题。只要条件没成就(土地没卖出去),付款义务就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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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付款期限" - 比如"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款"。这种约定下,时间一到,不管其他情况如何,对方都必须付款。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犯了一个常见错误:把"附条件付款"当成了"付款期限"。他们认为"土地挂牌成交"只是一个时间点问题,但实际上,这个约定意味着如果土地永远不挂牌,就永远不用付款!
更让企业头疼的是,协议里没有约定政府部门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挂牌出让。这就导致了一个严重后果:政府部门如果不积极履行挂牌义务,企业就永远拿不到钱,而且很难证明对方是"恶意拖延"。
给企业的三个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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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附条件付款"条款:签订协议时,如果看到"当...发生后付款"的表述,一定要问清楚:这个"当..."的事情会不会根本不会发生?如果不会发生或者对方可以控制不发生,你的钱可能就永远拿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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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最后期限"或"替代方案":像本案中,如果协议能加上"如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土地出让,甲方应于第13个月首日支付补偿款",或者"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启动挂牌程序",企业就不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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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证明对方恶意拖延:本案中企业声称"对方故意不挂牌以拖延付款",但拿不出证据。实际上,如果能证明对方收到钱后有动力尽快挂牌却迟迟不行动,可能构成"恶意阻碍条件成就",法院会视为条件已成就。但取证很难,最好在协议中直接约定违约责任。
简单说:企业签订协议时,不要只看"给多少钱",更要关注"什么时候给"和"什么情况下给"。特别是和政府部门打交道时,更要防范"条件永远不成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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