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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宜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都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7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3月16日,宜都某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微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湖北某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家好月圆"。2017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微公司应负责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同日,某微公司向某浩公司发出《进场通知书》,某浩公司于2017年4月8日进场施工。

2017年6月6日,宜都市城管执法大队检查指出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已到期,要求及时延续报备。2017年6月21日和9月8日,某浩公司再次发函,强调因某微公司未落实补充协议约定的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多次要求停工。2017年9月4日,湖北孝感市中院出示土地查封证明。2017年10月3日,宜都市住建局正式发出停工通知书,指出未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手续,责令停工整改。

2018年7月23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受理某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某浩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338859.43元及利息。经鉴定,已完成工程包括前期临时设施119734.96元、售楼部施工344818.05元、桩基工程2874306.42元,总价为3338859.43元。但某微公司管理人对部分债权未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确认某浩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901706.22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改判,确认某浩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损失债权3338859.43元(全额支付),但该债权仍属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令建筑企业心痛的现实:即使你把工程质量做得再好,如果建设单位没有取得合法的规划审批手续,你最终可能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很多建筑老板可能认为:"我把活干好了,质量合格,钱总得给吧?"但本案告诉我们,施工前的"功课"没做好,很可能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尤其是当建设单位破产时,没有优先受偿权意味着你的工程款将排在银行抵押债权、职工工资之后,很可能拿不回全部款项。

企业应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1. "手续不全先干着"是大忌
本案中,某微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部分地块甚至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某浩公司进场后多次发函提醒,但仍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至2017年10月。虽然二审支持了全额债权(因某浩公司已尽提醒义务),但如果施工单位明知手续不全还坚持施工,可能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就像一审判决中桩基工程损失要自担50%那样。

2. 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一定能优先拿到
《民法典》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前提条件是工程必须"合法存在"。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且优先受偿的对象必须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违法建筑无法完成初始登记,不能被合法处分,自然也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即使你干了一栋漂亮的大楼,如果它没有"身份证",在破产清算中你也只能排在后面。

3. "口头承诺"不可靠,书面提醒是护身符
本案中某浩公司多次发函提醒某微公司办理手续,这些书面证据成为二审改判支持全额债权的关键。如果某浩公司只是口头提醒或干脆默许施工,很可能要承担更大责任。在建筑行业,"先干着,手续马上就好"的承诺很常见,但一旦出问题,没有书面证据就很难证明是建设单位的责任。

给建筑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建筑行业的"安全第一"不仅指施工安全,更包括法律安全。手续齐全再开工,看似慢一步,实则稳十步。当建设单位陷入破产时,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可能拿回80%以上,而普通债权可能只拿回10%,这就是法律风险防范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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