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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债权人可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 大冶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1 大冶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6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2年1月,被告伍某、段某与原告中国某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3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180个月;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浮动,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若逾期还款,罚息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时,伍某、段某以所购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某道路某幢某单元某号房屋作为抵押担保。2012年3月28日,原告将330000元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但借款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截至2024年10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81037.55元、利息775.54元、罚息51.52元,合计81864.61元。期间,被告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大冶市房他证02字第1**7号),原告为抵押权人。

法院判决:

  1. 被告伍某、段某在15日内偿还原告剩余本金81037.55元及对应利息、罚息;
  2. 原告对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卖房款先用于还债);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律师费主张,原告已主动撤回)。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借钱难收”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房贷纠纷,但对企业经营有重要警示:无论您是借钱方(如银行)还是借款方(如企业客户),合同条款不清、抵押手续不全,都可能让“救命钱”变成“烂账”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

一句话总结: 借钱不是打欠条就完事!合同要细、抵押要登、违约要管——否则“钱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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