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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调债务不等于个人担保责任 -大冶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大冶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6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26日,被告时某(甲方)与原告大冶市某某吊装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吊车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从2021年12月26日至2024年12月26日甲方租赁乙方25T、50T吊车用于钢结构安装,25T 4节吊车一个台班单价1400元,25T 5节吊车一个台班单价1500元、50T吊车一个台班单价2800元等。合同签订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被告租赁原告吊车差欠原告租金6450元未付,原告催讨无果,遂成讼。
另查明,湖北某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冶市厂房,该公司将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时某施工,被告时某租赁原告吊车也是用于该钢结构的安装,被告尹某是该公司委派到该工地上的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和协调。被告时某差欠原告吊车租金未付,原告向被告尹某催讨时,为化解纠纷,尹某本意是想通过被告时某的委托在其公司应支付被告时某的劳务费中将时某差欠原告的租金代付给原告,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某中途自行退场不知去向,在扣减相关费用后,湖北某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已不差欠被告时某的费用,无法再代付原告租金,原告则认为被告尹某进行了担保,遂要求尹某对被告时某差欠的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责令时某在15天内支付大冶市某某吊装有限公司租金6450元,但驳回了原告要求尹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也就是说,钱要由时某自己付,尹某不用背这个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口头协调”变“个人担保”的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员工在工作中口头协调债务,不等于个人提供了担保。很多企业主在催收欠款时容易犯糊涂,以为对方员工说句“我来处理”就代表要替别人还钱。但法院明确说了:尹某作为工地管理人员,只是履行职务协调工程进度,既没签书面担保,也不是个人承诺,所以不用担责。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出两大风险点:

  1. 口头承诺太危险,没白纸黑字就是空话
    比如本案中,原告听信尹某“协调代付”的口头话,就误以为有担保。但法律只认书面证据!根据《民法典》,担保必须明明白白写在合同里,微信聊天、电话录音都不算数(除非能完整证明“我自愿为这笔债担保”的意思)。企业催款时,如果对方员工说“我帮你问问”,千万别当真——赶紧补个《担保协议》,让对方签字盖章,否则打官司肯定输。

  2. 分不清“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员工可能被坑
    尹某明明是帮公司协调工程进度,却被原告当成“担保人”告上法庭。企业要教育员工:对外沟通时务必说清“这是公司授权,我个人不担责”。比如催款时可以说:“我向公司反馈,但最终由公司决定”,避免用“我保证”“我来付”这种模糊话。同时,企业自己也要规范管理:员工协调债务时,必须通过公司邮箱或盖章函件,别让员工用私人微信乱承诺。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现实中,80%的类似纠纷都源于“以为对方答应了就没事”。记住:法律只保护写清楚的东西,不是“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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