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了免责声明也不能逃避工伤赔偿责任-阳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案号:(2024)鄂0222行初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韩某于2021年5月入职湖北某环有限公司,担任机修工,负责机器维修工作。2023年11月9日上午9点左右,韩某和同事潘某被机修班长派往公司脱硝车间维修收尘器。在维修现场,韩某站在不到一米高的管道上搭建平台时,不慎脚滑摔倒受伤,公司安排送医治疗。2024年4月25日,韩某向阳新县某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5月7日受理,并于5月21日通知湖北某环有限公司提交证据。6月26日,阳新县某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的伤害属于工伤。湖北某环有限公司不服,认为韩某签过《声明函》承诺自行承担事故费用,且人社局仅收集一名前员工的证言,程序违法,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湖北某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需承担韩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常见的3个“坑”,千万别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员工从不到一米高处摔伤),但暴露了企业用工管理的致命误区。很多老板以为签了“免责协议”就万事大吉,结果法院一查:白纸黑字的声明也无效! 为什么?关键就三点:
1. “免责声明”是张废纸,法律根本不认账!
湖北某环有限公司主张:韩某签了《声明函》,约定“超出保险范围的费用自己承担,不追究公司责任”。但法院直接戳穿: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就像你不能签合同说“开车不系安全带出事我自负”一样荒唐!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即使员工签了字、按了手印,这种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老板们记牢:工伤赔偿是逃不掉的“硬杠杠”,别指望用一纸声明当“护身符”。
2. “员工在别处有社保”不是挡箭牌!
公司还辩称:韩某已在大冶某属有限公司参保,导致自己无法重复缴纳。错!法律只看实际用工关系——韩某天天在你这儿干活、领你工资,你就是他的“东家”,必须负责!就算员工在外兼职,企业也得单独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可协商)。否则一旦出事,所有赔偿(医疗费、停工工资、伤残补助等)全得企业自掏腰包,可能比保费贵10倍!
3. “小伤不算工伤”?大错特错!
公司觉得:韩某只从不到一米高处摔下,算什么工伤?但法院明确: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哪怕从凳子上滑下来,也属工伤! 高度不是重点,关键看是否“因工受伤”。本案中,韩某是执行维修任务时摔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标准。企业别心存侥幸:小伤不报、大事就炸,拖着不认定工伤,反而会面临更高额的赔偿+罚款!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 强制参保,别省小钱:员工入职30天内必须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保命符!如果员工声称“在别处参保”,务必要求提供证明,并单独为其购买工伤险(其他险种可协商)。
- ✅ 别签“免责协议”:类似《声明函》不仅无效,还会激化矛盾。真想转移风险?买足额安全生产责任险(注意:保险能报销部分费用,但法定赔偿责任仍由企业承担)。
- ✅ 出事立刻规范处理:员工受伤后,24小时内向人社局报备,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对认定有异议,重点收集现场监控、多人证言等证据,而非纠结“证人是否在职”——前员工的证言同样有效!
四、专业支持:让法律风险提前“熄火”
类似案例中,90%的企业败诉源于“无知者无畏”——以为签个字就能免责,结果赔得更惨。作为专注企业风险防控的法律顾问,我们建议:用工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利润!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管家式”法律顾问服务,极高的性价比覆盖合同审核、用工风险、社保合规等痛点,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用实战经验帮您把风险掐灭在萌芽状态。别等官司上门才后悔,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注:本文基于阳新县人民法院真实判例改编,企业名称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做到”。
当前日期: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