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约定过高违约金可能被法院调低-麻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81民初677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麻城市某公司系石材加工、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某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石材,2024年2月9日,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被告黄某向原告出具《供货确认单》一份,对所欠货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载明截止确认单签订之日,被告累计下欠货款金额为70000元,并约定上述欠款自确认单签订之日起150日内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追索欠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在供货确认单上签字盖章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黄某必须在10天内支付原告70000元货款,以及从2024年7月9日起算的逾期利息(但利息不是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而是按年利率13.8%计算,即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因为原告没提供相关证据。
三、核心观点: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过高违约金”?
这个案子看似普通,却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大坑”: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条款,法院可能直接给你“打折”!
原告麻城市某公司在《供货确认单》里写明“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这听着合理吧?但算一算:日万分之五相当于年化18.25%,而法院认为这“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硬是给降到了13.8%(LPR的四倍)。为什么?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用来补偿损失的,不是用来“赚一笔”的。如果约定太高,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主动调整——就像菜市场讨价还价,你喊价50元,人家只肯给30元,法院就是那个“中间人”,会按实际行情压价。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可不小:
- 钱要不回来:你以为签了“高利息”合同能吓住对方,结果法院一调整,你连成本都未必 cover 住(比如本案中,18.25%→13.8%,少赚不少利息)。
- 证据不足更惨:原告还想要律师费,但没留发票、合同等证据,法院直接驳回。很多企业催款时只顾口头催,忘了留“痕迹”,最后哑巴吃黄连。
- 白忙一场:被告黄某玩失踪(没出庭),原告赢了官司却拖了半年多才拿钱,资金链紧张的小企业根本耗不起。
怎么避免?三招教你守住钱袋子:
- 违约金别“贪高”:逾期利息建议按LPR的1.3-1.5倍设(目前年化约4.5%-5.2%),超过四倍(13.8%)就容易被砍。简单说:别指望靠违约金赚钱,能覆盖资金成本就行。
- 留好“证据链”:签合同时,把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全保存电子版(微信、邮件也算!)。像本案的《供货确认单》写得清清楚楚,法院才快速支持了货款。
- 律师费要“落地”:如果约定对方承担律师费,必须写明“凭发票实报实销”,并保留委托合同、付款凭证。否则,法院只会说“证据不足,驳回”。
记住:合同不是写得越狠越有用,而是越“合理”越能落地。企业主常犯的错,就是把合同当“恐吓信”,结果法院当废纸——既伤和气,又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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