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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代表公司下单企业需付货款-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9 颍上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6民初3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邵某联系颍上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庆,要求为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送煤炭。2022年9月26日,杨某庆通过微信向邵某发送过磅单,附言“13.61×1280=17420”,邵某回复“好的”。但货款一直未付。邵某提供了阜阳市某建材公司的证明,称他是采购员,采购行为是公司行为,且之前货款均由该公司支付。

法院判决: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颍上县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74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加30%计算,从2022年9月26日起算),同时驳回对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公司要付钱,但采购员个人不用担责。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当员工以公司名义采购时,如果被认定是“职务行为”,公司就得买单,个人不用赔钱。 别看邵某只是个采购员,法院为啥判公司付货款?关键有两点:

  1. 行为代表公司:邵某多次让颍上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给阜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货,货款过去也都是公司直接付的,这次虽然没付,但微信聊天里他只回复“好的”,没提自己个人要付钱。
  2. 证据链完整:公司自己开的证明写明“邵某是采购员,采购行为算公司的事”,加上之前付款记录,法院直接认定买卖关系在两家公司之间,和邵某个人无关。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总之,买卖交易不是“谁下单谁付钱”,而是“谁代表公司谁担责”。企业要守住两条线:一是让对方证明“我是公司的人”,二是自己证明“货是给公司用的”。否则,货发出去了,钱却找不到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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