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优先于投标文件,企业切勿忽视合同细节-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0 广德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民终1415号
审理法院: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广德市人民医院发布核磁共振设备招标公告,其中明确要求:脑刺激仪、磁共振安全门、小动物线圈等组件"具备,单独报价,不计总价内"。厦门某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总价1720万元,具体包括核磁共振设备1套(1643.4万元)、水冷机1套(21.6万元)、磁共振RF屏蔽1套(18万元)、机房空调1套(12万元)和进口高压注射器1套(25万元)。合同同时注明:"投标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未注明事宜以投标文件为准"。

设备交付后,医院验收发现:主要设备铭牌显示"ElitionS"而非投标文件中的"Elition光影";水冷机和机房空调型号与合同不符;脑刺激仪等3个组件未供货。医院据此拒付剩余货款。厦门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1290万元货款。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设备实际符合招标技术要求,但辅助设备型号有差异;未供货的3个组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计总价内"。法院酌情扣减5万元辅助设备款,判决医院支付1285.25万元。医院上诉要求再扣减未供货组件的82.18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设备型号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常见的"合同细节陷阱"。核心教训是:合同白纸黑字的约定,永远比投标文件、口头承诺更管用

很多企业以为"投标文件说了算",但本案中医院就吃了大亏:招标文件写明3个组件"不计总价内",厦门某公司投标时却写成"含在总价内,可核减"。等设备交付后,医院突然发现没收到这些组件,想扣钱却为时已晚——因为正式合同里根本没列这些项目!法院明确指出:合同已清晰列明5项设备及价格,总价自然不含其他内容。"合同未注明事宜才看投标文件"这条约定,只适用于合同漏写的情况,而非用来推翻已写明的条款。

对企业特别警示三点:

  1. 签合同时务必"逐字核对":本案医院财务人员可能只关注总价,没细看合同分项清单。结果明明招标时说好不要的组件,却因投标文件矛盾表述埋下扣款隐患。建议企业建立"双人复核制",重点检查:

    • 合同分项是否与实际需求一致
    • 技术参数是否与样品/说明书完全匹配
    • 价格组成是否包含所有附件
  2. 警惕"可核减"等模糊表述:投标文件写"可核减"看似灵活,实则埋雷。本案中厦门某公司用这句话试图让医院接受缺货,但法院认为:合同已框定供货范围,这些组件本就不该算进总价。企业采购时应当:

    • 凡是不要的配件,直接在合同中写明"不包含"
    • 对"单独报价"类项目,明确标注"不计入合同总价"
    • 拒绝使用"可协商""视情况"等弹性表述
  3. 验收环节必须"现场留痕":医院验收时只简单记录"线圈未到",却没及时要求供应商书面确认缺货事实。等到起诉时,厦门某公司拿出飞利浦公司的说明函反转局面。正确做法是:

    • 验收发现缺件/型号不符,当场出具《问题确认单》要求双方签字
    • 对辅助设备更换,必须提前取得书面同意(如邮件/补充协议)
    • 重大设备验收后立即封存测试数据,避免投入使用后丧失索赔权

此案最值得玩味的是:医院本以为"投标文件说了算"能保护自己,结果恰恰被这条约定反噬。法律只保护认真读合同的人——当白纸黑字的合同与投标文件冲突时,法院永远以合同为准。企业采购负责人千万别把合同当形式主义,签字前多花10分钟核对细节,远胜事后花100万打官司。

(本文案例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研究中心整理。我们专注为企业提供"看得懂、用得上"的法律顾问服务,采用先试用30天满意再付费模式,用极高的性价比帮您堵住合同漏洞。让法律风险止步于签约前,而非爆发于纠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