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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后企业仍需对供应商承担付款责任-温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6 巢湖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浙0302民初805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巢湖市某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路某集团为完成肥东县畅通工程八斗至双庙改建工程任务需要向原告购买生石灰,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支付条件为双方办理完毕结算手续,且原告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路某集团供应生石灰,2019年8月14日,双方结算确认总欠货款522000元,在金额后面备注发票已开完。之后,路某集团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审理中经双方核对,确认原告已开票但未收到货款的票据金额为421809元,原告自愿放弃对差额191元货款的主张。

另查明,路某集团与案外人深圳市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路某集团将肥东县2017年县级公路畅通工程全部由深圳市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被告吴某系深圳市某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路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2180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吴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把工程分包出去,如果合同是跟自己签的、发票是开给自己的,企业仍然要对供应商的货款负责!

许多企业老板认为:"我把工程分包给别人做了,材料款自然该由分包商付",但本案中路某集团就是栽在这个误区上。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

  1. 合同主体不能"甩锅":虽然路某集团把工程分包给了深圳市某杰公司,但买卖合同是路某集团直接与供应商签订的,白纸黑字写着"路某集团有限公司",这就意味着只有路某集团是法律上的"买家"。

  2. 发票是"铁证":供应商把发票开给了路某集团,路某集团还把发票拿去税务抵扣了。这就相当于自己承认"这笔货是我买的",事后想赖账可不行。

  3. 对账确认很危险:虽然吴某是分包商老板,但他以个人名义跟供应商对账确认欠款,路某集团却没及时制止。法院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路某集团对这笔债务的认可。

  4. 利息损失"小亏变大亏":原告原本想要6%的年利息,法院只支持了LPR上浮50%(约4%-5%),但架不住拖的时间长。这笔42万的欠款,拖一年就得多付2万多元利息!

给企业老板的3条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擦亮眼":如果真想让分包商直接对接供应商,必须让三方签"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供应商直接向分包商要钱"。千万别像本案这样,自己当"中间人"签合同又不明确责任转移。

  2. 发票管理"严把关":绝不接收与自己无关业务的发票!如果供应商坚持要开给你,必须同步签补充协议,写明"发票仅用于走账,实际付款方是分包商"。否则一旦抵扣,税务局和法院都会认定你是真实买家。

  3. 对账流程"设门槛":明确规定只有财务部门有权确认欠款,业务员或项目经理私下签字无效。建议在合同里写清楚:"任何付款确认必须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特别提醒:很多老板觉得"先欠着没事,对方不敢告",但本案中一个42万的欠款,最后连本带利要还44万多,还要承担3800多元诉讼费。更麻烦的是,一旦被起诉,企业信用会受影响,以后投标、贷款都可能受阻。

企业经营中类似的风险无处不在——合同没签好、发票管不严、对账太随意,都可能让企业背上千万元的债务。与其事后打官司,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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