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签合同企业须担责,不同合同款项不得混同支付-巢湖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181民初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3日,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爱巢天润公馆工程建设需要向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租赁脚手架搭设材料,合同约定租期自送达指定地点当日计算,返还之日计租期,租期不足两个月算两个月。租金、服务费按实际租赁物数量每月支付一次,并在十日内付清。租赁物的运费由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承担所欠款项总额2.5%/月的违约金,并承担实现权益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陆续租赁了钢管、扣件等材料。截止2021年6月25日租赁物全部返还,至2021年6月30日,产生租金286952.01元、服务费11107.80元及运费1200元,合计299259.81元,违约金155133.61元。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日,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开区分公司签订《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以工程款名义分13笔支付给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530万元,目前尚未履行全部脚手架工程款。
法院判决安徽同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巢湖某兴架业有限公司租金等费用299259.81元、违约金155113.61元(算至2021年12月10日,之后按月2.5%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2700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招避免"项目部惹祸企业买单"
这个案子看似是两家建筑公司的普通欠款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经营中三个致命的法律"暗坑"。作为每天处理企业法律纠纷的律师,我来用大白话说说企业该如何避开这些风险。
风险一:项目部盖章≠企业免责,"我司不认账"是最大误区
安徽同某公司辩称"项目部签的合同与我司无关",结果被法院直接打脸。很多企业以为让项目部单独签合同就能隔离风险,其实大错特错!项目部只是企业的"手脚",不是独立"人",项目部签的合同就像员工用公司章签的合同,最终都要企业买单。
防坑指南:
- 设立项目部必须明确授权范围,禁止项目部擅自签订租赁、采购等经济合同
- 重要合同必须由总公司盖章,项目部仅可作为收货方签字
- 定期检查项目部签署的文件,发现越权立即发函声明无效
风险二:混同付款=自找麻烦,不同合同必须"专款专付"
安徽同某公司最冤的是:明明付了530万元,却还要再付近30万元。问题出在他们把《租赁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款项混在一起付,既没注明用途,也没分开记账。法院明确指出:"工程款≠租赁费,混同支付不被认可"。
防坑指南:
- 每签一份合同就开一个独立银行账户,实现"一单一账"
- 付款时必须备注"用于XX合同第X期款项",例如"用于爱巢天润公馆脚手架租赁2021年5月租金"
- 财务记账按合同编号分类,切勿笼统记为"工程款"
风险三:违约金不是摆设,2.5%/月=年化30%照样被支持
很多老板觉得"合同写30%违约金就是吓唬人",但本案中月2.5%(年化30%)的违约金被法院全额支持。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计算方式,且被告长期拖欠(从2019年租用到2021年6月才还清),违约时间长达两年多。
防坑指南:
- 拖欠款项别心存侥幸,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很可能被严格执行
- 真遇到资金困难,务必书面协商延期并取得对方盖章确认
- 审核合同时重点看违约条款,超过LPR(当前约3.45%)4倍的部分可主张调减
附加提醒:律师费条款别乱删,关键时刻能省大钱
本案被告辩称"律师费条款是格式条款应无效",但法院认为该条款合法有效。很多企业签合同时大笔一挥删掉律师费承担条款,结果打官司时多花几万甚至几十万律师费,反而因小失大。
行动建议:
现在花10分钟检查手头合同:
- 是否有项目部越权签字现象?
- 不同合同的付款记录是否混在一起?
- 违约金条款是否明确且合理?
- 律师费承担条款是否保留?
如果发现隐患,建议立即联系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同体检。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您可先体验1个月基础服务,确认有效再签约,真正实现"零风险"享受专业法律保障。让专业律师帮您堵住合同漏洞,比事后打官司省钱又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