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且必须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仙桃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9004民初33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徐某于2009年6月26日入职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从事公交驾驶员工作。每工作满一个月,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徐某发放一个月工资。从入职时起,双方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7月9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变更为三年,即2020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入职时,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收取徐某安全风险金2000元。2020年12月3日印发,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营运中使用手机或工作无关的视听设备、行驶途中车门未关,取消安全奖、罚款200元、停工学习三天"。2021年3月4日,徐某因当日上午8时51分许在营运中使用手机,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根据该规定作出《违章违纪处罚通知书》,决定:给予取消当月安全奖、罚款200元、停班学习的处理。徐某因对该处理决定不满,于2021年3月8日请假后,到仙桃某湖运业有限公司就职,再未返回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上班。
徐某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604.83元,日平均工资为165.74元。徐某在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共加班12天,但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徐某2009年入职时是仙桃某苇场下岗职工,目前仍与仙桃某苇场保留着劳动关系,且仙桃某苇场一直为徐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至2019年12月。
法院判决: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返还徐某罚款200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57.76元;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3314.8元;支付经济补偿43257.96元;返还安全风险金200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在用工管理中最常见的几个"雷区",很多企业可能正在犯同样的错误却不自知:
第一,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当然可以罚款。但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才能设定,企业无权通过内部规定对员工进行罚款。本案中,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依据自己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徐某罚款200元,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企业可以采取取消奖金、绩效等方式管理,但直接"罚款"就是违法的。
第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必须足额支付。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是简单地给点加班费就行,法律规定必须按日工资300%支付。但很多企业只支付了100%或200%,以为已经"给加班费了"。本案中,公司虽然支付了部分节假日加班费,但未达到法定标准,法院判决补足差额。特别要注意:300%中包含了当天的正常工资,所以实际额外支付应为200%。
第三,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风险金。 企业以"安全风险金"、"上岗押金"等名义向员工收取费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仙桃某通公共交通总公司收取的2000元安全风险金,最终不仅要返还,还因此导致员工合法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第四,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随时离职并要求补偿。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工资没少发,只是加班费算得少点没事。但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正是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违法罚款,徐某离职后成功获得了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给企业的建议:
- 规章制度要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尤其不能自行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 加班工资要算清: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按300%标准支付,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和计算流程。
- 杜绝任何形式的押金:已经收取的应立即退还,避免因小失大。
- 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费、奖金等所有劳动报酬。
- 定期审查用工制度:至少每年一次,对照最新法律法规检查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合规。
企业用工管理看似简单,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次看似合理的"罚款"、一点"不算多"的加班费差额,都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最终付出数倍于原金额的代价。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管理制度,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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