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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到期不付需承担利息责任,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潜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50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月20日,潜江市人民政府对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为中标社会资本方,由某丙公司独资组建项目公司承担实施该项目。2017年3月,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甲方)与某丙公司(乙方)签订《潜江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PPP项目合同》,约定某丙公司需在3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2017年4月18日,某丙公司独资成立潜江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并在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7年7月,总口管理区与某乙公司签订《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承继PPP项目合同中某丙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

2017年6月10日,某丙公司与天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负责土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含税金暂定3000万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分两次支付:第一次2年质保期满支付总额的60%;第二次5年质保期满支付剩余的40%。

《施工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施工内容为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土建工程。该项目于2018年4月完成主体工程及设备调试,2018年7月16日正式进入试运营,2018年9月完成竣工验收、环保验收等,2018年10月8日正式进入商业运营。

此前,法院在审理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认定:某甲公司施工工程的结算价款为35084575.83元,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计1754228.79元。质保期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2年质保期满(2020年10月1日)应支付质保金的60%(1052537.27元);5年质保期满(2023年10月1日)应支付质保金的40%(701691.52元)。因前次诉讼时第二笔质保金的质保期尚未届满,法院未予支持。

本次诉讼中,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支付第二笔质保金701691.52元及利息。某乙公司辩称:1.其不是施工合同签订主体;2.工程尚未办理最终结算;3.某甲公司未先开具发票;4.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了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工程质保金701691.52元及利息(以701691.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在工程款支付环节的几个关键法律风险,值得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高度警惕:

1. "我不是合同签订方"不是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

某乙公司辩称"我不是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企图逃避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某乙公司通过《项目合同》承继了某丙公司在PPP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这就是典型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企业在参与PPP项目或类似模式时,一定要注意:即使你不是原始合同方,只要通过协议明确承继了前手的权利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签约前务必厘清各方法律关系,避免稀里糊涂背上债务。

2. 质保金到期不付=白送利息

某乙公司拖延支付到期质保金,结果不仅要把70多万元本金乖乖奉上,还要额外支付利息。法院判决从2023年10月2日起算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拖得越久,利息越多。很多企业以为质保期满后"拖一拖"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这属于明确违约行为。建议企业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对质保金等有明确时间节点的款项设置自动提醒,到期前主动履行,避免"小拖延引发大损失"。

3. "没开发票就不给钱"是常见误区

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这是建筑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法院明确指出:支付工程款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简单说,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说"欢迎光临"就不付饭钱。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但绝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若担心发票问题,可在合同中约定"收到合规发票后X日内付款",而非直接拒付。

4. 质量问题索赔必须"证据说话"

某乙公司声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产生维修费用,却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这提醒企业: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务必及时固定证据——拍照录像、留存维修记录、取得第三方鉴定报告,所有费用支出保留正规票据。口头抱怨或单方面制作的清单,在诉讼中几乎毫无价值。建议企业建立质量问题处理标准化流程,做到"每一步都有据可查"。

5. 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可推翻

此前生效判决已对质保金金额、支付时间等作出认定,某乙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又试图推翻,被法院直接驳回。这体现了法律上的"既判力"原则——已由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企业在参与诉讼时,要特别注意前诉判决内容,避免在后诉中提出已被否定的主张,否则只会浪费诉讼资源、增加败诉风险。

专业建议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高发,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的每个环节都暗藏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签约前做好主体资格审查,履约中注重过程资料留存,结算时严格按约执行,纠纷发生后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作为专注企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特别提醒建筑企业:质保金条款看似简单,实则包含支付条件、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多重风险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质保期起算点""支付具体期限""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等细节,避免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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