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商品保留进货凭证可免赔但需停售 - 大冶侵害商标权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4)鄂0281知民初2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原告某国际(上海)有限公司是第157号“樱花图案”和第94号“樱花”注册商标的排他被许可人(原注册人为某社樱花彩色笔某)。2022年5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湖北省大冶市某路“朕好文具”商铺(属大冶市某商店,经营者顾某)购买了3包画笔,支付18元。经比对,画笔包装上的五瓣樱花图案与第157号商标在花瓣数量、外沿缺口等方面高度相似;包装上的“樱花”文字与第94号商标外形近似,整体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告大冶市某商店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发货清单和支付凭证,证明其于2021年9月以每包3元价格,从武汉某百货商行(经营者胡某铃)采购了侵权产品,并支付了504元货款。该百货商行的工商登记地址、电话与被告提供的进货证据一致。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500元,但无需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25元。
三、法律风险提示:进货凭证是“护身符”,但别指望“一劳永逸”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销售侵权商品时,只要能证明“货是正规渠道买的且自己不知情”,就能免赔,但必须停售并承担小额维权费用。法院没让被告赔2万元,正是因为他完整保留了微信聊天、支付记录和供应商信息,证明了“合法来源”。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救命稻草”,但也是“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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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凭证不是“走过场”,而是“保命符”
被告能免赔,全靠聊天记录、发货单和转账凭证这“铁三角”。现实中,很多小商家图省事,进货不索要发票、不核对供应商资质,甚至用现金交易不留痕。一旦被诉侵权,就像“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记住:每笔采购都要留“四件套”:合同、发票、支付记录、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哪怕对方是熟人,也得用微信文字确认细节(比如“今收到樱花画笔10包,单价3元”),避免口头约定。 -
“不知情”不是借口,要主动避嫌
法院认定被告“不知情”,是因为画笔单价仅3元(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且被告是小文具店,专业能力有限。但如果您是大型商超或电商平台,还卖“山寨货”,法院可不会轻饶——经营规模越大,注意义务越高!建议:- 对低价商品多留心(如正品卖20元,进货价3元?大概率有问题);
- 定期培训员工识别常见侵权标志(如模糊的商标、可疑的厂家名称);
- 主动查询供应商是否在“中国商标网”备案,避免从“三无”渠道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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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零成本,停售损失可能更大
被告虽免赔2万元,但必须立即停售侵权商品,500元合理费用只是“小钱”。更麻烦的是:- 下架商品可能导致库存积压、客户流失;
- 若被批量起诉(本案原告同时告了多家店铺),光应付诉讼就耗时耗力。
真正聪明的企业,会把风险挡在进货前:建立供应商“黑名单”,要求新品提供商标授权书;对高风险商品(如化妆品、电子产品)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一句话总结:法律允许“不知者不罪”,但绝不保护“马大哈”。企业要像保管钱包一样保管进货证据——平时嫌麻烦,出事就抓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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