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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建材导致工程返工,销售方赔偿近百万-宜城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宜城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143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东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承建宜城市康某国际城项目二期工程时,于2019年10月14日与宜城市聚某陶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聚某公司向其供应保温砂浆和抗裂砂浆,单价分别为660元/立方米、750元/吨,以上报价为到货价(含运费、装卸费),据实结算,质量符合JGJ253-2011国家标准,交货地点为宜城市康某国际城项目二期。合同约定由东山某公司指定人员李某奎对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时开始付款。合同还约定,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延期损失、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供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聚某公司先后28次向东山某公司工地供应了外包装上印有"襄阳某美斯建材有限公司"及"XMS某美斯"字样的保温砂浆和抗裂砂浆,共计货款462750元。东山某公司使用这些材料进行施工后,于2020年5月发现已施工的墙保温材料出现大面积脱落现象,将未使用的产品取样后送往襄阳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产品粘结强度(MPa)为0.00,标准要求为大于或等于0.15,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东山某公司对损失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材料购置费用+第一次施工的费用加铲除清运的费用=481179.59元+495444.98元=976624.57元,鉴定费11800元。

法院判决:聚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东山某公司财产损失976624.57元由其赔偿;聚某公司支付东山某公司律师代理费22000元;驳回东山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企业经营有重要警示意义。核心问题是:销售方卖了不合格产品,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承担额外费用,最终赔了近百万

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一下关键风险点:

1. "挂羊头卖狗肉"风险巨大
聚某公司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却以襄阳某美斯公司的名义供货,结果产品出问题后,法院认定作为合同签订方的聚某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走捷径",经常让其他公司代工或贴牌生产,却没意识到:合同上签的是谁的名字,谁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就像你请人代买手机,结果手机是假的,卖家只能找你索赔,不能去找实际卖家。

2. 验收环节不能"走过场"
合同约定由李某奎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但没说明如何检查产品质量。很多企业收货时只清点数量,不检测质量,等发现问题时已经过了最佳追责期。记住:收货签字等于认可产品质量,签字前一定要按合同标准检查,最好留取样品并双方封存。

3. "损失计算"有讲究
东山某公司损失近百万,法院全部支持了,为什么?因为他们能证明:①产品确实不合格(有检测报告);②损失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脱落现象与粘结强度为0直接关联);③损失金额有专业鉴定。很多企业吃哑巴亏,就是因为没保留证据,说不清损失怎么算的。

4. 不能"既要又要"
东山某公司最初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法院说: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你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索赔——要么按合同要违约金,要么按侵权要赔偿,不能两头都占。这是法律上的"责任竞合"原则,企业遇到类似情况要提前想好策略。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把质量标准写具体
    别只写"符合国家标准",要写清楚具体指标、检测方法、验收标准。比如本案例中应明确"粘结强度必须≥0.15MPa,到货后48小时内抽样检测"。

  2. 建立"进货双保险"机制
    ①收货时随机抽样送第三方检测;②与供应商约定:检测不合格可退货,且供应商承担检测费。别怕麻烦,一次检测费可能省下几十万损失。

  3. 留好"证据链"
    从收货、施工到发现问题,全程拍照录像,保留样品。像本案中"粘结强度为0"的检测报告,就是胜诉关键。手机随手一拍,可能比签一百份合同都管用。

特别提醒建材、设备等行业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往往在使用后才暴露,但法律追责有时效限制(一般3年)。发现问题后要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并保留证据,别等"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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