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后政府不审计怎么办,企业如何追回工程款-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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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2民初113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3日,含山某河水利公司中标含山陶厂镇政府发布的含山县陶厂镇关镇等5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期)第一标段建设项目。2016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06万余元,工期83天(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4月9日)。
实际开工时间是2016年1月16日,工程完工时间是2016年6月30日,2016年11月29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国家审计结束之日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余款国家审计结束之日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因工程变更较多,审计局未予审计。诉讼中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为242万余元。陶厂镇政府已支付145万元,尚欠97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果:
- 陶厂镇政府需支付含山某河水利公司工程款97万余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16日起算);
- 陶厂镇政府需支付含山某河水利公司鉴定费3.73万元;
- 驳回含山某河水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当政府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不审计或拖延审计,企业如何保障自己的工程款权益?
很多企业认为,合同里写了"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不通过就拿不到钱。但本案告诉我们:审计不作为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法院明确指出,当国家审计无法进行时,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陶厂镇政府以"审计部门不审计"为由拖延付款,最终不仅被判付清全款,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利息。
对企业而言,以下几个风险点务必警惕:
1. 别让"审计条款"成为你的"催命符"
合同里常见的"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条款,如果缺乏时限约束,很可能被业主方用来无限期拖延付款。本案中,工程2016年就验收合格了,到2021年才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金额,企业白白损失了5年资金占用成本。防范建议: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审计时限,例如"审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则以施工方提交的结算文件为准"。
2. 质保金不是"无期存款"
陶厂镇政府曾辩称5%的尾款属于质保金,应等到"国家审计结束后一年"才付。但法院认为:工程已验收满2年,这部分钱就该付了!防范建议: 合同中要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具体时间点(如"竣工验收合格满24个月后7日内支付"),避免业主以各种理由扣留。
3. 变更工程必须"留痕"
本案工程量从206万增加到242万,正是因为变更手续齐全(监理、设计、业主均签字确认),才让企业顺利拿回增项款项。防范建议: 任何工程变更,必须当场办理书面签证,写明变更内容、造价影响,并确保三方签字盖章。口头承诺等于没承诺!
4. 利息损失比你想象的更大
企业主张从2017年就开始计算利息,但法院只支持从2021年鉴定结果出具日起算。97万工程款,按LPR年利率3.85%计算,晚4年拿回就少赚15万利息!防范建议: 在合同中约定"若因业主原因导致审计延误,自竣工验收满9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息",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
特别提醒: 政府工程不是"铁饭碗"!很多企业觉得"和政府合作很安全",反而放松合同审查。实际上,政府部门因人员变动、政策调整导致的违约风险,可能比民营企业更高。每次工程变更、每次付款节点,都要像对待商业客户一样严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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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已做脱敏处理,如冯某、周某等;企业名称按规范简写为含山某河水利公司、含山陶厂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