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外款项未明确约定返还视为自愿支付-济源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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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65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涉2号楼由段某、赵某、韩某三人在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买配套的方式承建,前期由三人对外联系意向客户,各自卖方的钱归各自所有,在需要往工程上投钱时,三人共同出钱。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三人的指示与意向客户签订合同、开具发票,不经手收取任何费用。后期因三人承建进度缓慢,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将2号楼收回,并将所有建设费用结算后支付给三人,建设费用含利润、投资等所有费用。段某系段某儿子,是受段某、赵某、韩某三人委托在售楼部协助意向客户办理手续,非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余某需要买房与韩某达成购房合意,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0日、2015年1月31日向韩某账户转账150000元、100000元、145934元,共计395934元。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2号楼1单元8楼802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395934元。后因原告需要购房发票贷款,找到韩某后,韩某让原告去找段某。2015年7月26日,原告向段某岳父孟某的账户转款45000元。后由段某协助原告办理贷款手续如房屋的契税、发票等。段某借用孟某的卡号用于收取款项,孟某账户上的款项直接用于工地开销,开销事务由段某负责。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购房发票,发票显示购房款金额为3959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45000元不是购房余款(因合同总价395934元已付清),但原告支付时未与对方约定该费用是否可退还,属于自愿缴纳行为,不存在强制支付情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4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外的"小钱"可能引发大麻烦
这个案子看起来简单——客户多付了4.5万元要不回来,但背后隐藏的企业法律风险值得所有老板警惕!很多企业觉得"收点小钱没合同也没关系",殊不知正是这些"小事"埋下了巨大隐患。
为什么4.5万元要不回来?关键在三个"没":
- 没走公司账:段某让客户把钱打到岳父孟某的私人账户,而不是公司对公账户。这就像让客户把钱塞进你家保姆的口袋,出了问题谁认账?法院直接认定这不是公司行为,企业可以推责,但客户也失去了追偿对象。
- 没写清楚用途:4.5万元到底是"税费"还是"尾款"?支付时双方各说各话,却没有白纸黑字写清楚。好比你让客户"先垫点手续费",却不说明是"服务费不退"还是"押金可退",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 没约定退还条件:客户支付时没人告诉他"这钱办完事就退",也没人让他签个字确认。就像餐厅收茶位费却不公示"是否包含在餐费里",顾客事后闹起来,商家百口莫辩。
企业必须堵住的三个漏洞:
✅ 所有钱必须进公司口袋
- 严禁用员工、亲属的私人账户收客户款项!案例中段某用岳父账户收款,导致责任主体混乱。
- 正确做法:在合同中明确写"唯一收款账户",并在售楼处公示。哪怕客户坚持要付现金,也必须当场存入公司账户并开具正规收据。
✅ 额外收费必须"三明确"
- 每次收合同外款项前,必须做到:
▶ 明确性质(是服务费?押金?还是预付款?)
▶ 明确用途(用于什么手续?哪项服务?)
▶ 明确是否退还(附具体条件,如"办完房产证后7日内退还") - 简单操作:准备一份《补充费用确认书》,让客户签字确认。别嫌麻烦,一张纸能省几万块诉讼费!
✅ 代理关系要"亮明身份"
- 案例中段某只是受托卖房,却让客户误以为是开发商员工。很多企业让合作方人员在自家场地办公,却不公示"此人非本公司员工",极易引发责任纠纷。
- 防范妙招:给所有第三方人员佩戴特殊工牌,注明"XX公司派驻";在签约文件首页用加粗字体注明"本合同实际责任方为XX公司"。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国家明确规定开发商承担税费,若让客户"垫付"相关费用,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此为代收代付,多退少补",并保留税务凭证备查。否则轻则被投诉,重则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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