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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追偿困难?关键在反担保措施是否充分明确-枝江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枝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8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3月29日,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枝江某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枝江某商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2个月,年利率为4.55%。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赵某、谷某刚、金某源公司按持股份额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同日,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枝江某商行签订《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借款人与枝江某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司部2020年5002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起止日期为2020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9日;担保方式为部分担保即对主债权90%的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同日,金某源公司与枝江某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金某源公司所担保的主合同为枝江某商行与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020年4月13日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用途为枝江某商行与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项目借款提供担保;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担保期限为12个月;对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提供反担保;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担保的债权到期,而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有关合同要求,造成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垫付的,自代偿垫付之日起,对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垫付的款项,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有费。

同日,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机器设备向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抵押物为机器设备,数量176台,抵押物所在地在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内;抵押物协商价为44090000元,担保债权数额为500万元,不足部分另行担保;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贷款到期后或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期限三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银行代为偿付的所有款项;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清偿前所产生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全部金额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抵押物在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42052020006617)。

同日,赵某与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赵某自愿为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数额为部分担保,即赵某对保证范围内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54.5%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贷款期限到期后或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期限三年;担保范围包括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银行代为偿付的所有款项;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无顺序限制。

2020年4月16日,枝江某商行向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发放借款50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枝江某商行与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赵某、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金某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后到期日为2022年3月28日;展期借款利率为4.55%。

2022年4月28日,枝江某商行向金某源公司、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关于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的代偿函》,要求金某源公司、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其中金某源公司代偿10%本金即499838.65元、10%利息即4169.49元,合计504008.14元;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90%本金即4498547.84元、90%利息即37525.38元,合计4536073.22元。2022年5月12日,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枝江某商行返还5040081.36元。

2022年5月20日,金某源公司与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约定金某源公司委托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上述债务人未偿还债务的10%一并催收。

法院判决: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5040081.36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176台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赵某对全部债务中54.5%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不受顺序限制。

三、防范担保风险的核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成功追偿的案例,但对企业真正有价值的启示是:为什么担保公司能成功追偿?关键在于他们设置了充分且明确的反担保措施!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关系好"、"是熟人"就简化担保手续,或者觉得"对方公司规模大"就放松对反担保的要求。但现实是,很多企业倒闭前都表现正常,等到需要追偿时才发现对方已经资不抵债,导致担保人血本无归。

本案中,枝江市某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能成功追回全部代偿款,主要靠三点:

第一,反担保物价值充足
湖北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用176台机器设备(评估价值4409万元)为500万元的担保债权提供反担保,价值是担保金额的8倍多!这确保了即使机器设备贬值,担保公司也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全部代偿款。如果抵押物价值仅与担保金额相当,一旦市场波动,很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损失。

第二,反担保手续规范完整
他们不仅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还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没有这个登记,即使有合同,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一旦债务人将设备卖给他人,担保公司就失去了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因为办理了登记,法院才确认担保公司对176台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反担保条款设计精准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追偿无顺序限制"。这意味着担保公司可以直接要求赵某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处置抵押物。同时,明确约定了赵某承担54.5%的责任比例,避免了责任不清的纠纷。

对企业老板的实用建议:

  1. 担保必设反担保:无论关系多好,为企业提供担保前,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与担保金额相当的反担保。不要觉得"抹不开面子"就不提要求,这反而是对双方负责。

  2. 价值要充足:反担保物价值最好达到担保金额的1.5-2倍,以应对市场波动。本案中4409万抵押物担保500万债务就是很好的示范。

  3. 登记要到位: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质押,必须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要轻信"关系好可以后补"的说法,没有登记就没有优先权。

  4. 合同要精细:反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期限、实现方式、违约责任等。特别是要写明"追偿无顺序限制",避免陷入先处置抵押物还是先找保证人的困境。

  5. 展期要及时更新:借款展期后,一定要重新签订反担保协议。本案中各方及时签订了《贷款展期抵押反担保书》和《贷款展期保证反担保书》,确保展期后的担保责任继续有效。

记住:担保不是人情,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次疏忽,可能导致数百万元损失。不要等到代偿后追偿困难才后悔当初手续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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