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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往来未注明性质法院不予认可-宁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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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民终3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4月12日,宁国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与宁国某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乐公司)签订《宁国市某乐物流城项目入股协议书》,约定正某公司出资500万元成为某乐公司物流城项目股东。正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7月4日按协议支付某乐公司500万元,并支付了项目图纸款10万元、项目建议书款1万元、节能屏款2万元。期间,某乐公司未就上述协议事项形成股东会决议,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4年8月13日,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因某乐公司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单方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宁国市某乐物流城项目入股协议书》因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某乐公司以房价抵款方式返还正某公司资金315.5万元(252万元+127万元÷2),并于2014年9月5日返还100万元、11月17日返还23万元,以上合计退还438.5万元,剩余61.5万元资金经多次催要未果。某乐公司主张正某公司曾向其出具三张条据(1份收条、2份借条)合计55万元,应从应付款中扣除。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于2014年8月13日解除;某乐公司需返还正某公司61.5万元及利息;驳回某乐公司关于55万元已支付的主张,维持一审判决。

三、核心观点:企业资金往来务必"留痕+明示",否则钱给了也白给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隐形地雷"——资金往来凭证不规范,钱给了也白给!某乐公司明明有正某公司出具的55万元收条和借条,为何法院就是不认可呢?关键问题出在两个致命细节上:

1. 有"纸"没"钱",银行流水说真话
某乐公司拿出来的三张条据(20万元收条+35万元借条),既没有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条子上也没写"这是返还投资款"。就像你借钱给朋友只打了个白条,既没写用途也没银行记录,万一朋友不认账,法院能相信你吗?企业之间的钱款往来,必须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并备注清楚用途(如"退还物流城项目投资款")。现金支付或私人账户转账,就像在沙地上写字,风一吹就没了证据。

2. 模糊表述=没说
收条上只写"今收到某乐公司20万元",这等于没写!到底是货款?还款?还是借款?法院看不明白就不会采信。每张收据/借条必须写清三要素:①款项性质(如"退还2014年4月12日入股协议投资款");②对应合同编号;③双方确认签字。就像快递单必须写清寄件人、收件人和物品,否则丢了也没法追责。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转账必备注:所有往来款项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备注栏写满"还款依据+合同名称+条款",宁可字多也不能含糊。
收据当合同写:收到钱立刻开正规收据,用"鉴于...根据...现收到..."的句式说明款项性质,比方说"鉴于2014年4月12日《物流城项目入股协议》终止,现收到某乐公司退还投资款20万元(对应协议第三条)"。
季度对账不能少:每季度让财务拉一次往来账目清单,双方盖章确认。本案中若双方在2014年9月对过账,就不会出现55万元的糊涂账。

记住:商业合作中,信任要建立在铁证上。你以为对方人品好不用留证据?但当纠纷发生时,法官只认白纸黑字。本案中某乐公司白白损失55万元诉讼费,就因少写了一行字——这比丢钱更让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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