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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他人土地必须支付合理对价-宁国排除妨害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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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0)皖18民终112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程某系宁国市村民,其承包的责任山位于宁国市小地名佛山坑阳面柴山,位于某义矿业公司古桑坑采区3号洞的下方。上世纪70年代,当地村民自发开采萤石矿,逐渐形成一条运输毛路。2005年5月30日、31日,程某与某义矿业公司签订《矿山土地(山场)租用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某义矿业公司租用程某山场5亩,合同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租金问题未能续签。2019年8月10日,受台风"利奇马"影响,争议山场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道路和程某山场严重受损。灾害发生后,某义矿业公司自筹资金在原有路基上修复矿区道路,至2019年9月上旬基本完成从山脚至3号洞的毛路面修复,道路宽度约5米左右。程某认为某义矿业公司侵害其权益,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某义矿业公司修复道路行为具有正当性(既是自益行为也是共益行为),程某应当予以容忍,但某义矿业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利用程某山场应支付必要对价,建议双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看似简单的"走路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一个重大法律风险点: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他人土地,即使有"正当理由",也必须支付合理费用!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这条路我们用了十几年,一直是这么走的,凭什么现在要给钱?"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认为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三个关键点:

1. 合同到期≠可以继续免费使用
某义矿业公司与程某的合同2017年5月就到期了,但公司仍继续使用山场道路。很多企业认为"以前能用现在也能用",这是大错特错!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就变成了"无权占有"。就像租房合同到期了你不搬走,房东随时可以让你补交租金甚至赶你走。企业一定要记住:合同到期前3-6个月就要启动续签谈判,千万别等到"过期"才想起来这事。

2. "必须走这条路"不等于"可以免费走"
法院明确指出:某义矿业公司拓宽道路用于矿石运输,已经超出了"邻居间必须让通行"的范围,属于设立了"地役权",应当付费。通俗说就是:如果是为了你企业赚钱必须走这条路(比如运矿石),那就得给钱;如果是村民日常通行必须经过,那才是真正的"相邻关系"不需要付费。企业要分清:是生活必需通行,还是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后者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合理费用。

3. 自然灾害不是"永久通行证"
台风把路冲坏了,某义矿业公司修复道路被法院认可有正当性(因为也方便了程某和村民),但这只意味着程某要容忍"临时修复",并不等于公司可以永久免费使用!法院特别强调:"为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拓宽道路,已超出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理应支付必要对价"。就像你家水管爆了要经过邻居家修,邻居得让你修,但修好后你不能说"这条路线我永久征用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很多企业认为"没出事就不用管",但法律风险就像地雷,平时看不见,一踩就爆炸。本案中某义矿业公司虽然这次赢了官司,但法院明确要求其支付费用,未来仍可能面临高额索赔。企业经营要算长远账,规范用地比事后补救成本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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